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有关问题的暂行_云南省直属事业单位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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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处分决定的宣布与送达

党的纪律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规定,是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凡是违犯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处分或行政纪律处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批复,有关党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一)处分决定的宣布

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由下达决定的机关30日内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支部)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宣布,也可以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报批案件,呈报单位自接到处分决定批复后,由单位负责人30日内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宣布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说明原因。

(二)处分决定的送达

(二)行政处分的执行

1、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般不影响担任原职务,但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处分影响期为:警告处分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一年;撤销行政职务处分两年。开除留用处分期最多两年。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人不适用降级、降职、撤职处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用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降级、降职处分。

2、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重新确定职务,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遇有高待遇低任职的,取消高待遇。

3、受行政开除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五年内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录用。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问题,按本暂行规定附件一至四的办法执行。

执行中应掌握的原则:

1、受党纪、政纪处分后,与职务有关的待遇和津贴,均按重新确定的职务标准执行。

2、因同一错误,同时受党政纪两种处分的,按工资处理较重的处分执行。

3、受党纪、政纪处分后,根据受处分当年和处分期及处分影响期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及晋升工资时对考核结果的要求,确定能否正常晋升职务(等级)工资档次、级别工资和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正常晋升职务(等级)工资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应从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起重新计算。

4、在立案审查期间,如遇正常晋升工资,应暂缓晋升,待结案后根据审查结果确定是否晋升。

(一)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只写为不称职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以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第二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人员,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审查的,可以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但在受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没有受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等次。

(二)受行政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提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按规定条件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等次。

受降职、留用察看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根据其本人表现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3、受政纪处分人同的年度考核,如国家今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因同一错误,同时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按党纪处分结果确定其考核等次。

(二)在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管权限,给予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不适合担任原职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应予以调整。

1、对受处分人员应降低工资而未降低工资的;

2、对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和处分影响期内提拔任用的;

3、对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违规确定等次的;

4、对不执行处分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本暂行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问题,仍按中央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的处理办法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七、我省国有企业中,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处分决定的执行,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八、本暂行规定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央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1、《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后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

2、《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处分后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

3、《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

4、《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违纪违法受查处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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