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_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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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为充分发挥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加强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推动科普工作更好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示范基地是依靠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和传播现代科技信息的有效载体。

第二章

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申报

第三条

申报对象

凡从事水产相关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建立的,符合相关规定,且科普活动特色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均可申请成为全国水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具有独立开展科普活动能力的单位。

(二)所从事的业务具有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 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有分管领导,有具体部门管理,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开展;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例如科普馆(展厅)、科普画廊(栏)、科普图书和科普演示设备设施等。

(六)有稳定的专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填报《全国水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申报表》,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工作计划、以及主管或推荐部门的推荐意见。

(二)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及相关特许许可证的影印件和科普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

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认定

第六条

中国水产学会牵头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评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具体认定意见。

第七条

经评审认定的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由中国水产学会颁发“全国水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证书、牌匾,并向社会 公布。

第八条

经认定的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自动成为中国水产学会的单位会员,必须遵守“中国水产学会章程”和“中国水产学会会员管理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第四章 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工作

第九条 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要以《科普法》为指导,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开展有特色的科普活动。宣传普及的水产知识要充分体现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培养公众对科学探索的兴趣,反映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问题。

第十条

博物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180天;科研院所实验室、陈列室、研究基地和科技企业类科普示范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5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2000人。对学生参观团体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自然保护区类基地在划定区域内向公众常年开放,注重利用保护区内的特有科普资源制作科普宣传品。

第十一条

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要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手段,采用科普专题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评奖、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普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要与中国水产学会科普工 作委员会(含学会科普处)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类普及水产知识的活动。每年参加“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活动”等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三条

与所在社区、乡镇、学校、机关、企事业等单位联合,走出去请进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专题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十五条

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基地科普工作的宣传。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科普工作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五章

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水产学会以各种方式支持全国水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工作,包括推荐科普讲座专家、水产专业技术专家、提供有关水产知识的资料和信息、组织学会会员参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开展基地科普经验交流培训会等。

第十八条

科普教育示范基地接受我会的科普工作指导,我会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或人员对科普教育示范基地进行检查与指导。

第十九条

科普教育示范基地举办的各类科普活动要及时向我会提交活动文字、影像资料以及公众参与的人数等有关 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

科普教育示范基地每年11月底之前向我会报送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对我会所命名科普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择优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推荐成为“全国科普教育示范基地”或“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在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消“中国水产学会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的称号:

(一)违反国家法律的;

(二)宣传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的。

(五)有违反或不履行中国水产学会《全国水产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产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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