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推荐)_浙江防雷检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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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气发〔2002〕15号

各市、县(市、区)气象局,省防雷中心:

为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管理,保证检测工作科学、规范,根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有关条款,制定了《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及相应配套办法,已经2H2年1月23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附件:1.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评审细则

2.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评审记录

3.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登记表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管理,保证检测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检测是指对防直击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和对防感应雷装置(等电位连接、屏蔽、防闪络措施、电涌保护器及连接导体等)的安全性能检测。

第四条 对防雷装置检测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章 资质认证申请

第五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内设的防雷专门单位。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规定数量和要求的专业检测人员。

(四)具有与检测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的《质量管理手册》。

(六)所有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

第六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报告和第五条中所有条款的有关文件。

(三)《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七条 省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要求防雷检测资质认证的,直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市级以下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要求防雷检测资质认证的,应当向当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或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受理。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正;合格的,签署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条 对决定受理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评审时间,并在三个月内组织评审。对不能及时组织评审需要延缓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第三章 资质评审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组应由五至七人组成,评审组成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评审组负责人主持评审,并最终签署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评审组负责人对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接到告知评审时间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并对照《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评审细则》逐项逐条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全面、详细介绍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评审内容: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

(二)检测人员;

(三)规章制度和各工作岗位职责;

(四)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

(五)档案管理的科学、合理性;

(六)检测人员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介绍和自查情况报告;

(二)检查办公、档案存放等工作环境情况;

(三)查看评审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检测人员证件、仪器设备配置、档案管理等情况,并对照《质量管理手册》,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考核检测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及专业知识水平;

(五)对照《评审记录》逐项逐条考核;

(六)评审组负责人填写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

(七)将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向申请单位通报;

(八)评审组将全部评审材料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评审报告和其他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于三十日内颁发《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人对不合格的,于十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不合格的,应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申请单位在接到《申请材料退回书》后三个月后方可再行中请资质认证。

第十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的单位;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省气象主管机构有权撤消评审结果,并十撤消评审结果后一年内不得再行申请贤质认证。

第二十条 《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由颁证机构负责抽检和年审。未经年审合格的《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失效后,防雷检测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资质认证。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开展新增未经评审的检测项目,应当另行申请认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

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全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评审工作,依据《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的单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评审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为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评审时的评审规范,也适用于申请单位的自查。

第二章 评审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批准组建检测单位的文件;

②具独立法人资格;

③有独立的财务账号;

④有主管部门对检测单位负责人的任命书。

(二)申请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结构能够满足开展检测工作需要;

①有内部组织机构框图;标明各机构间的关系;

①有全体人员基本情况表;

③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有职称证。

(三)申请单位应编写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质量管理手册》,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执行,并做到人手一册。

(四)制定的质量保证体系科学合理,应包括:

①质量保证制度;

②质量责任制度;

③质量保证措施;

④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⑤检测范围和检测能力。

(五)申请单位的检测过程和结论不应受外界影响:

①有检测单位保证对所有检测质量保持公正,不受外界影响的声明;

②有对违反保持公正行为的惩处措施。

第五条 检测人员

(一)申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持有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发的任命书,应当熟悉防雷检测业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至少从事二年以上检测业务;如果是初级职称,则至少从事五年以上检测业务。技术负责人为单位最高技术权威,负全部技术责任。

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制定和修改《质量管理手册》;设计检测方案;落实检测任务,组织检测人员学习、培训等。

(二)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人应持有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发的任命书,应当熟悉防雷检测业务,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至少从事二年以上检测业务;如果是初级职称,则至少从事五年以上检测业务。人数少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可兼任质量保证人。

质量保证人为单位保证检测质量的监督人,协助技术负责人完成技术工作。主要职责为监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协助处理检测争议、事故、申诉等,向技术负责人反馈质量意见、建议。

(三)所有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并经过专门技术培训,持有检测上岗证。检测单位专职检测人员的配置应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县(市)级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至少不应少于三人,市级不应少于五人,省级不应少于八人。

(四)技术负责人应当经常组织各类人员进行检测领域和其他有关领域知识的定期或不定期学习、讨论,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学习、讨论要有记录。

第六条 规章制度

(一)应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包括技术责任制度)。

(二)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统一编号,并有查阅、出借登记。技术档案应包括:

①满足检测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

②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

(三)建立仪器设备使用、保管、维修、检定、降级、报废制度,并能严格遵守执行。

(四)建立内部工作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各项规章制度等)的制定、颁发、修改程序和制度。

(五)建立为用户保密制度。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及被检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保密范围明确,并能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六)建立检测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七)建立检测工作质量申诉处理制度。

(八)建立安全作业制度。

(九)建立技术人员考核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

(十)根据《浙江省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建立检测操作流程。

第七条 仪器设备

(一)应有“仪器设备一览表”,内容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技术指标、购置日期等。

(二)配置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数量、性能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和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包括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台账记录等。

(三)检测用仪器设备必须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专门检验检定单位定期检定,并做到按期送检,有检定证,并在仪器上贴上明显的代表不同含义的绿、黄、红标签。

绿色表示检定合格,允许在仪器的域值范围内使用;黄色表示允许在特定的域值范围内使用,域值范围由检定单位给定;红色表示检定不合格、超检、损坏等,不得使用。

新购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丈量工具也应检定。钢卷尺在新购后一次检定,即可长期使用;皮卷尺、游标卡尺需定期检定。

损坏的应检仪器设备经修理后恢复使用,需重新检定。

专门检定单位无法检定的,可进行互校确定误差,但互校的、同类型、同型号仪器不得少于三台。在互校前,必须由技术负责人编写详细的互核方案,确定互校标准并将互校方案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四)编制“仪器设备检定周期表”,其内容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检定人、最近检定日期,下次送检日期等并明确送检人。

(五)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应熟悉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及基本养护知识。

(六)所有仪器设备应妥善保管,干净整洁,放置有序,做到存取方便。

第八条 档案管理

(一)应使用规定的合格证书、统一的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书。

(二)各种档案。资料、书籍等应有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且摆放整齐,存取方便。

(三)档案室内有防火、防蛀、防潮、防盗等措施或设施。

第九条 实际操作能力

(一)检测人员应有独立检测能力,熟悉检测操作程序,并能现场操作,能正确填写检测原始记录。

(二)检测人员应能独立整理原始记录,并对被检装置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提出整改意见,最后写出检测报告。检测人员应掌握必要的检测知识和理论。

(三)检测报告应有主检人、审核人签名,并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应盖有检测专用章和公章。页数较多的应盖有骑缝章。

(四)检测人员应掌握必要的检测知识和理论。

第十条 检测时,检测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测时严格按照检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在检测前应当对仪器设备进行例行检查并登记。

检测时遇到异常情况,检测人员应报告技术负责人,由技术负责人分析原因后再行检测。

第十二条 原始数据必须边检测,边填写,不得默记后统一填写,也不得转填。确需转填的,应把原始记录附上。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原始记录表。

第十三条 原始数据的改正应当在原数据上划杠后再填上正确数据,然后在改正处签名,以示对被改数据负责。原始数据不得涂、抹,不得伪造。

第十四条 检测报告应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或由技术负责人以委托书形式委托签发,其他人不得签发。但质量问题仍由技术负责人负责。

委托书应在《质量管理手册》中注明。

第十五条 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与审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检测人员由一人签名即可。

第十六条 检测报告不得有任何涂改。

检测报告鼓励用计算机打印。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手册》是检测单位的最高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合理、内容完整、文字简练,为评审时重点查看材料。

第十八条 质量保证体系的制定目的是保证检测质量的可靠性,由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框图组成。

第十九条 公正性声明的对象应是受检单位。

第二十条 评审时应当查看检测单位的当年工作计划和上年的工作总结。

第三章 《评审记录》、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评审员应当根据《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评审记录》(以下称《评审记录》)所列“评审内容及要求”,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资质认证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记录》中“评审结果”根据“评审办法”栏是否通过而定,通过者,为“Y”,不通过者,为“N”。

第二十三条 “备注”栏为该条款的现状描述及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意见,或该条款不通过的理由等。

第二十四条 评审意见由评审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其他评审员代写,主要为:

(一)不属评审内容但与单位形象有关的描述;

(二)各评审条款中值得赞赏或需要整改的内容;

(三)要求和希望;

(四)其他评审负责人认为需要填写的。

若分组评审,各组应写出各自评审部分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评审报告由评审负责人填写。评审报告应在评审结束前写出评审结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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