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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加大对农业生产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金融支持 9月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信贷投入。
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信用档案。下放审批权限,提高授信额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的涉农金融服务部门、专业支行或事业部。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征信体系覆盖面逐步要推广全覆盖,推进贷款的“最后一公里”。规范开展对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定工作,将信用评定结果与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贷款授信结合起来。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正向激励机制。
《意见》要求银行开发贷款业务新品种,针对不同类型和经营规模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需要,提供差别化的融资方案。例如,围绕地方特色农业,开发推广订单融资、动产质押、应收账款保理和产销银等多种供应链融资产品,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等。
同时,银监会还要求金融机构构建适应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服务机制,优化组织构架和业务流程,创新产品和服务。农发行要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要单列涉农信贷计划。
“现在有很多银行关注并且一部分城商行已经设立了内部的事业部。”上述银监会负责人表示。要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探索建立专业化的服务部门、专业支行或事业部,实现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标准化、批量化营销服务。
近日,银监会还专门印发《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基础金融服务向行政村延伸,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总体实现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
(第一财经网 李静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加强 严禁省联社强制上存资金 在金融同业业务中,农信社等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常常是资金提供方。可是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投资业务增长过快的话,则可能造成主业基础的不稳或者对支农服务的弱化。
近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为了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业务,银监会已于今年7月底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15号文)。
“215号文”要求,农村金融合作机构要以支农信贷为主业,在充分满足“三农”金融服务的前提下,稳妥谨慎开展资金业务。并且明确要求,“开办AA+级债券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投资业务,须具有三级以上监管评级,具有专门资金业务岗位或部门,且业务人员有两年及以上相关经验”。
此外,监管部门还特别规范了省联社的资金来源。“省联社不得强制或激励法人机构上存资金。确实需要委托省联社运用富余资金的,双方应按市场化原则逐笔签订约期存款合同。”
行政归集资金被禁
某农商行的人士对记者表示,“资金应用方面,原来主要是省联社把各个联社的资金组织起来,统一去做,不少即使是已经改制的农商行也不例外。而此次明确规定了省联社不能强制上存资金,更加强调了县市级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
监管部门要求,对于具备交易资格和能力的法人机构,省联社应支持其自主运用资金。对于地处偏远、信息闭塞等确实需要省联社提供资金服务的,应转变服务方式。比如,提供资金运用信息及投资渠道,或由省联社提供居间代理服务进行三方协议运作。确实需要委托省联社运用富余资金的,双方应按市场化原则逐笔签订约期存款合同。同时,监管明确,省联社不得强制或激励法人上存资金,且要逐步降低省联社先归集资金后统一运用的占比。监管部门还称,“严查行政集中资金行为,严控上存资金过快增长。原则上涉农贷款考核不达标的地区不得增加上存资金”。
至于省联社的投资,“215号文”也提出,应慎重选择低风险的品种,比如:国债、央票、金融债、AAA级别的债券、同业存单等,严禁投资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的业务品种。
在债券投资方面,银监会还要求准确进行账户分类并建立交易止损机制。“浮亏超过一般风险准备金50%或者银行账户减值超过计提的省联社,不得增加投资规模。省联社对法人缴存的清算资金,应该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与其他资金混用。严禁购买债券。” 前述农商行人士认为,监管部门规范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的初衷是为了腾挪更多的资金来支持实体经济和“三农”。对于小型机构来说可谓是“有利有弊”,有利的是资金运用的自主权加强,弊端是评级较低的农村金融机构很多业务不能做了。
自查报告9月上报
前述农商行人士坦言,“业务确实是越来越难做了。监管部门的政策限制范围和监管评级挂钩。评级在二级以下的限制较多,基本上就不能投资城投债了”。
按照风控能力与业务相适应的原则,农村金融机构在投资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拆借、风险权重为零以及AAA的债券投资,债券买入返售、保本型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业务时,需要做到制度健全,内控严密,岗位设置合理等要求。
风险越高的投资品种,监管要求越严格。开办AA+级债券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投资业务,须具有三级以上监管评级,具有专门资金业务岗位或部门,且业务人员有两年及以上相关经验。AA级以下债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券商和保险的资管产品,则需要监管评级在二级以上。
知情人士介绍,为落实“215号文”监管部门还要求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资金业务自查,并要求于9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到当地银监局。违规的机构可能会被停办业务或者被限制业务品种及范围,各地银监局要在明年1月底前把各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应用整改方案上报银监会。
该知情人士还向记者表示,“自查的内容包括资金业务的种类、人员的配置情况、信息管理制度、风控制度等。自查的同时还要求清理整改存量业务,拟续办的资金业务,要逐项提出风险管理措施。个别业务期限较长,短时间难以整改的,应在存续期向分局报告业务动向,直到最后持有到期后结清退出”。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玉敏)
山西搭建中小微企业“政银企”融资平台
记者了解到,与传统贷款方式相比,享受支持政策的融资模式对贷款企业的抵押担保条件相对较低,贷款条件能够覆盖大多数中小微企业。享受支持政策的融资模式,对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也将低于传统方式贷款实际利率和民间融资利率。山西搭建中小微企业“政银企”融资平台
记者从山西省财政厅获悉,山西省财政将筹措资金5亿元,鼓励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通过市县政府投入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企业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与银行搭建宽领域、广覆盖的“政银企”融资合作平台。
记者了解到,与传统贷款方式相比,享受支持政策的融资模式对贷款企业的抵押担保条件相对较低,贷款条件能够覆盖大多数中小微企业。享受支持政策的融资模式,对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也将低于传统方式贷款实际利率和民间融资利率。
山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说,在享受支持政策的融资模式下,出现贷款逾期,首先用企业保证金代偿,企业保证金不足时,由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金与银行共同分担,政府以其注入到银行专户中的风险补偿金承担有限责任。
据了解,奖励资金由各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确保省级财政奖励各县的资金,专项用于“政银企”融资模式业务开展。专户储存产生的利息,可以按不超过50%部分用于专项开展相关业务所需工作经费,并按规定使用,其余部分用于补充政府风险补偿金滚动使用。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