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C服务合同(适用于用户主机托管)_协议idc主机托管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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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服务合同

甲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甲方将自用型设备托管在乙方机房,并接入互联网等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信守。

2.1甲方应支付给乙方IDC服务费用总金额包括:

2.1.1一次性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与

方费用后于[ ]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给甲方。如甲方欠费,在欠费期间不得申请IDC服务业务的新装、续用、变更等。

2.6甲方如对当月应支付费用有异议且经双方确认核对确有错误的,将在次月调整。

2.7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称各项费用及资费标准均为含税价。

何责任。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3.6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要求,履行相关网络安全义务,承担网络安全责任。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4.6.2甲方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对电信网络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2)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4.6.3若甲方存在上述4.6.1、4.6.2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暂停或停止提供IDC服务、断开网络接入,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同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4.6.4如因甲方通过托管设备传输信息的行为或内容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应负责解决,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有权直接终止本合同。

4.6.5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IDC服务应用范围(见附件[ ])内使用该业务,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甲方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电信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接入业务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将互联网带宽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VPN隧道等手段)为任何

费用。

4.9甲方人员进入乙方机房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现场系统维护等工作必须遵守乙方机房规章制度及具体要求,服从机房值班人员管理,严禁挪用他人以及乙方设备,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人员进入或要求甲方人员立即离开乙方机房,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10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4.10.1不得对外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本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主机托管、虚拟主机、代理服务器(PROXY)、服务器租赁、电子邮件转发,以及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内容分发网络(CDN)项下等业务。

4.10.2未取得本地区

4.12甲方设备中的信息内容及相关记录的备份应当至少保存六十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或乙方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查询时予以提供。

4.13如国家有关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自行或要求乙方对甲方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等举措的,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予以配合。

4.14因甲方设备自身出现问题或甲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等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机房或其他用户设备损坏、连接中断或数据损毁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设备失火导致机房或其他用户设备损坏,因甲方设备自身故障造成机架跳闸或者机列跳闸导致机房或其他用户通信中断等),甲方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赔偿乙方及乙方其他受损用户的相关损失。

4.15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执行本合同的甲方联系人,以及管理甲方网络、设备、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在托管设备上架之后提供托管设备的型号、IP地址和位置所在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上述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的甲方原雇员)的蓄意破坏行为或者不正当操作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4.16甲方不得使用集成两台以上主机的服务器,否则需按照实际主机数量计费。

4.17甲方服务器上架正常运行后,甲方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器IP或搬动服务器位置,否则,因此类行为导致服务器断网等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18甲方停止使用本合同项下IDC服务业务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费用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设备下架并搬离机房。在时限内未搬出的,乙方有权依法对留置物进行处置(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折卖等),所得费用优先支付处置费用及保管费等,甲方应自行承担甲方设备损坏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该等留置以及对留置物的处置并不免除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3乙方有权对甲方信息服务器中对外公布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并要求甲方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项目范围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如甲方不予改正,则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IDC服务、断开网络接入。

5.4经双方另行协商一致,乙方可以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专业公司等)向甲方提供甲方主机托管期间需要的终端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指导。

5.5如甲方被通信管理部门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IDC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6因甲方设备原因或甲方人员不遵守乙方机房管理规定,对乙方机房的正常运营及其他用户造成损害,乙方享有对甲方追偿损失的权利,由此引起他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5.7乙方有权因技术需要更换乙方指配给甲方的IP地址,但应于更换前七日通知甲方。

5.8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如甲方要提取其托管在乙方的设备时,应当出具加盖甲方公章的申请书,并派遣持有加盖甲方公章之介绍信的专人赴乙方提取。乙方发现来人所持材料不齐备的,有权拒绝甲方提取设备的申请。

5.9乙方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原因可对电信业务的服务内容、业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等做出调整,但调整时应提前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解决方案。

5.10乙方因基础设施扩容或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方面因素而无法为甲方提供正常服务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1.3 乙方自业务开通之日起开始计收月服务费。6.2 业务变更

6.2.1甲方有业务变更需求的,应向乙方提交加盖其公章或授权部门章(部门章名为:[ ],部门章印鉴样本见附件)的《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样本见附件六),并在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业务。

6.2.2乙方按照与甲方协商的变更时间为甲方变更业务,并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6.2.3甲方有新的IDC服务需求时,应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IDC服务内容需求单》。

6.2.4其它规则同业务开通。6.3 业务退订

6.3.1甲方退订业务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乙方提交《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停收IDC服务费用的时间(“退订时间”)以甲方向乙方提交的《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中载明的时间为准(该时限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提交的《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订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的

费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

8.2甲方逾期付费的,除向乙方补缴欠费外,每逾期[1]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IDC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缴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对甲方设备(含软件、硬件、数据、信息)等动产享有留置权,且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如甲方累计超过[120]日以上仍未支付相关欠费及违约金的,则乙方有权依法对留置物进行处置(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折卖等),所得费用优先支付本合同所有费用、处置费用及保管费等,不足部分,甲方仍需承担给付责任。

8.3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5)[ ]。

12.9.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2.9.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件:[ ] 乙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邮编:[ ] 电子邮件:[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10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三《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附件四《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附件五《IDC托管设备清单》

附件六《IDC服务变更/终止申请表》

附件六《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网站信息备案表、委托书》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甲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

乙方:中国电信[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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