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中层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实施办法_部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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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中层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校长办公会讨论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监督学校各中层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3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单位,是指学校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教学及科研机构、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单位经费,是指纳入预算范畴、以不同形式或渠道划拨给所属单位的各项资金以及经营、服务所得(教职工工资及其保险费、基本建设及修缮资金除外)。

根据需要,审计处可以对学校控股的对外投资单位实施审计。第四条

在制定中层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审计计划时,可以考虑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以及学校审计处自身开展的专项审计与调查等其他类型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

第五条 根据审计工作任务情况,经学校同意后,可邀请社会审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审计。

第六条

审计应遵循依法依规、独立客观、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的原则和“三年一轮,一审三年”的原则。

第七条 中层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审计程序:

(一)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处每年选取三分之一左右中层单位列入审计年度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纳入审计的时间跨度原则上为前三年,重点审计上一年度。

(二)审计准备工作:

1、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前期调查摸底,制定审计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召开进点会议,说明审计目的,提出配合要求。

4、发布审计公告,张贴审计纪律公告。

5、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审计承诺,以书面形式简要介绍本单位经费管理的总体情况。

(三)审计实施过程。根据审计方案所列内容与进度安排,通过调查、审核、观察、分析性复核、抽样和座谈、问卷调查、函询等方法,具体对经费的控制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取证、分析和评价,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四)撰写审计报告。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并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发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审计处反馈意见复核修改审计报告,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形成正式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整理审计资料并归档。

(五)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处适时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内容包括:

(一)审查经费管理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包括经费开支决策与审批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业务流程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经费执行结果的公开、透明及其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

(二)审查各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报销手续的完备性。

(三)审查部分具有经费管理职能的部门编制二级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四)审查调整预算所执行的审批程序情况。

(五)经费使用绩效评价。

第九条

审计项目应当在学校媒体发出公告,审计过程应当接受学校监督机构及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十条

审计结果按规定分别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可供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各项考核、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时参考。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应提供审计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学校及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与规定;业务办理操作流程;授权审批制度;大额经费开支决策有关会议记录、纪要、文件;预算经费下拨文件;经费支出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等。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于执意阻挠、拒不配合审计工作以及对审计指出的问题整改长期不落实、不到位的,由审计处按规定程序报学校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职业操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对于违反审计纪律以及渎职、失职的,应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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