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救护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_救护车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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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救护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卫生院:
为加强救护车的管理,充分发挥救护车使用效率,同时避免因使用救护车不当造成内部矛盾以及医疗纠纷的发生,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对救护车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救护车管理原则
1、各镇卫生院要切实加强救护车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救护车管理档案以及内部管理规定。
2、救护车作为医院的医疗服务用车,只能做用于抢救、转运危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等工作使用,严禁挪作它用。如有集体外出参观学习、因医疗工作接送外院专家、接收医疗器械的情况,提前三天书面报主管医政的副局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3、要切实加强救护车安全管理,经常进行检修,保持良好车况,挂牌率、参审率、检验合格率达到100%。救护车驾驶员要对救护车经常进行保养,使车辆始终处于完好状态,随时保证医疗和急救用车。
4、救护车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人,热心为伤病员服务。
5、将救护车安全管理列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二、下列情况使用救护车属违规行为:
1、除接送病人外,未经请示,救护车离开本镇辖区的。
2、非使用期间,救护车未停放在本单位内的(黎口卫生院除外)。
3、动用救护车从事走私烟叶、载客等非法营运的。
4、将救护车租借给外单位使用的。
5、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处理措施
1、违反以上规定中任何一条,每次扣罚院长当月补贴人民币500元正,并扣除院长年终百分制考核分10分。
2、同时违反多条规定的,按逐条规定处罚,累加处罚金额和考核分数。
3、违规使用救护车出现交通事故,须要卫生院赔偿的,赔偿责任一律由卫生院院长承担。
四、监督措施
卫生局将派防保股、财务股、办公室、人秘股、医政股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
五、原来有关救护车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