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形势与土政策《对中国南海问题的感想》_形势与政策大学生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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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南海问题的感想
南海诸岛主权归属问题一直以来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涉及到中国及几个周边国家的主权。在日益多元化的世界形势下,解决南海诸岛主权归属问题的必然性日益突出。和谐世界的建设必然离不开南海诸岛主权归属的确定。根据通行的国际法原则,本文认为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是符合国际法原则的,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对南海诸岛主权的主张是缺乏合法依据的。不仅从史料的记载来看,还是根据现行的国际法原则,南海诸岛的主权都应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国家对南海诸岛主权的主张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在展开对国际法原则的论述之前,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其他国家对南海诸岛主张主权的主要依据。
一、其他国家对南海诸岛主权的主张
(一)越南对南海诸岛主权的主张
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归属越南的论据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历史证据,越南外交部提出的最早史料是《筹集天南四至路图》中的“广义地区图”及其注释。该书中所说的名为Cat Vang,指黄沙之意的“黄沙”即为今日越南所称之“黄沙群岛”,在1653年之前已属于越南。第二,地理原因,中国和越南与西沙群岛的距离大致相当,中国不比越南更近而南沙群岛距中国较越南更远。如果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归中国,岛屿周围还要划出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必然会侵犯到周边国家的合法海洋权利。第三,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19世纪初期,安南嘉隆王与明命王时,均曾出征西沙,法国殖民时,越南即归法国所有,则西沙群岛亦当归法国所有。法国对这些岛的主权行使是和平的并足够有力。后来越南海军部队取代了岛上的法国军队。接着北越军队“接管”了原先由南越军队占领的南沙岛礁。越南对西沙和南沙的接管属于合法的国家继承。第四,反驳中国的主张,史料记载的可靠性。从中国汉代、宋代等记载至今,海陆变迁甚巨,中国古代即使发现了真正的两群岛也不是现在意义上的群岛了。如果说是郑和下西洋等大规模的航海活动到过某些岛礁,也只是路过,并没有代表国家政府占领该岛,中国对南沙和西沙群岛没有合法取得主权。首先,中国对南沙和西沙群岛未实行过有效占领。有效占领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占领国对该土地实行占有,并正式宣布占领国有将该土地置于其主权之下的意思;二是占领国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行使管辖权力。除了先占外,中国也未通过其它合法途径获得该群岛的主权。
(二)菲律宾对南海诸岛主权的主张
菲律宾对南海诸岛主权的主张主要从地理角度和法律角度来看待菲律宾的南海问题。从国际海洋法看,将“U”形线的法律地位将“U”形线解释为“国界线”是难以成立的。首先,这是一条以断续国界线,即未定国界线标绘的线,这条线的存在最多只能说明中国政府主张将线内的岛屿和海域划入中国的领土范围。它不是一条已经划定的实在疆界线。我们显然不能根据这条线将线内的岛屿和海域说成是中国的领土,也不能要求其他国家尊重中国的这一立场;其次,自从在地图上标绘了“U”形线以后,中国历届政府从来没有以一定的方式,明示的或暗示的,宣布过线内的整个海域是中国的领海,也从来没有对它行使过领海权。
(三)马来西亚对南海诸岛主权的主张
马来西亚以大陆架延伸作为依据对弹丸岛提出了主权要求。自主张了主权之后,在岛上建立了海军基地,将其逐步建设成人工岛,并大力开发、经营。马方认为中方以“先发现”作为其主张主权的依据是毫无根据甚至荒谬的。按中方的理论:哥伦布是发现新大陆的第一人,那么哥伦布所在国西班牙则应当然的成为美洲大陆的主权国。第二,众所周知,中日两国在对钓鱼岛主权问题是亦是无法达成共识。日本欲以中间线原则划分东海海域,并将钓鱼岛纳入其领土范围,而中国确坚持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然中方对待南沙群岛态度则截然相反,从地图可见,如果日本占有了钓鱼岛,相当于直接打开了中国的东大门,从此十几亿中国人将饱受来自东海日本的威胁之苦。而曾母暗沙对于我当事国的国家安全来说,也具有与钓鱼岛相同的地位。如果承认曾母暗沙为中国领土,那么中国的的边界则直接划到我当事国的家门口上了。
二、国际法原则在南海诸岛问题中的适用
第一、关于领土变更的问题。领土变更最先是依据领土归属中的先占原则,到19世纪,奥本还提出了有效占领,不仅要占领还要进行有效的管辖。有效占领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占领国对该土地实行占有,并正式宣布占领国有将该土地置于其主权之下的意思;二是占领国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行使管辖权力。按照当时的国际法,中国已经完成了对南海诸岛的有效占领。
南海问题包括两个问题:一岛屿主权问题,二是海域划界问题。但南海诸岛主权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中国根据时际法因发现和先占及管辖已经取得了南海诸岛的主权,因而虽然南海岛礁主权争议虽然吵的沸沸扬扬,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界定岛礁归属的问题,划界的区域应该是南中国海海域,以我国U形线为基础进行划界。岛屿主权争议的解决是进行海域划界的前提,但南海岛屿归属中国毋庸置疑。
第二,时际法原则。一个国家行为的效力只能按照其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能按争端时的法律来衡量,根据此原则,南沙问题涉及三个时期的法律:一是“发现”、“管理”、“行使主权”等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二是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产生争议时实行的法律;三是解决争端时正在实行的法律,这分别涉及到18世纪以前的法律、20世纪50年代后的国际法以及现在或将来的国际法。根据时际法原则,对于南沙群岛的争端,只能按照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来解决,而不能根据现代国际海洋法来解决。
中国是最早对南沙实施管辖及行政主权的国家,中国政府对南海行使管辖权还表现在一系列有效的政府行为中。南北朝时期的南朝宋代(420-422)南海诸岛就在中国海军的巡辖范围之内。且中国早早以前就命名了南海的岛屿[2]。如,猫兴,船暗(赵述岛),长峙(北岛),石峙(中岛)等等。在近现代,中国政府主要是派遣军政要员前往那里树立石碑,升旗鸣炮,重申主权
第三,关于禁止反言原则。不能以与先前提出的矛盾主张否定先前的主张。在我们前一段讨论过的隆端寺案件中,我们对禁止反言原则有了比较清晰地认识。该原则的适用包括领导人的主张,即:领导人发言不能前后不一致。
在1958年9月4日,越南总理范文同照会周恩来总理,郑重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尊重中国发表的声明,即尊重中国政府12海里领海宽度的规定适用于包括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属于中国的岛屿。而且越南教科书一直到1974年都承认中国拥有对西沙、南沙群岛的主权。[3] 而如今越南竟一改往常的说法,否定了以前的说法,更否定了越南总理范文同的郑重表示,显然这是与国际法上通行的禁止反言原则相违背,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支持。
第四,邻接原则。该原则从未在国际领域里得到确认,包括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没有得到确认。所以,以该原则作为依据是不合国际法的。在这一点上,本文不再赘述。
最后,领土权益要决定海洋权益。该原则讲的是在划定海洋权益时要以领土为依据,先划定领土的范围再根据领土的范围划定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范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岛屿都适用这里的领土权益要决定海洋权益原则。只有国际法所规定的岛屿才适用。
岛屿主权争议的解决是进行海域划界的前提,但南海岛屿归属中国毋庸置疑,从国际法角度看,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划定不仅不能决定岛屿领土主权的归属,相反,它们的划定应以领土主权为基础,它们是领土主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一国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划定不能作为取消别国领土主权的依据,这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因此,如果南海周边国家能尊重事实,尊重中国在U形线内的历史性权利,南中国海就一定能实现公平的划界。
三、结语
在法律的问题分析上不能用 “可能”“或许”“说不定”之类词语所引发的怀疑,这样的怀疑毫无根据,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希望另外三方能以拿出确切的历史或者法律依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越南一方的质疑对于越南方认为中国在汉代就已经发现了南海群岛并进行捕鱼活动的质疑,我方首先声明的是对于历史的考证,我们依据的是历史记载,而不是是否合理推断。对于中国最早发现南海诸岛的记载,我方提供了众多的历史记载,著作,各记载之间没有矛盾的地方。
地理位置上的相对遥远并不能真正的阻挡中国古代人民对南海的渔业活动,我方提交两份中国船舶协会的历史考证以证明中国古代的造船技术足以进行航海活动。一个地区的剧烈的动荡不安与徭役过于繁重,就足以使人们开始寻求新的出路。关于菲律宾的主张,菲律宾大陆边缘的一部分,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菲律宾对其拥有主权)主张主权是错误的,是违反公约原则的,公约不解决领土争端问题,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制度不涉及岛屿归属问题。关于邻接原则,岛屿的主权应该由法律关系来决定,而不是受地理远近的影响。菲律宾以邻近原则对我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最后,1991年,中国政府在承认主权归属中国的前提下,提出“搁置主权,共同开发”。主权是原则性问题,不容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