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产管理办法_学校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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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江苏省职业院校后勤管理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院资产管理和使用实行院长(校长)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学校与各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后勤处代表学校对全院除图书以外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各系、部对资产实物进行具体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管理。
第二章 校产的范围
第四条、校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教室
2.专用教室(含实训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会议室)3.办公室
4.食堂(含餐厅)、浴室 5.男女学生宿舍
6.运动场(含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塑胶跑道等)
7.体育馆(含乒乓球室、器材室)8.物品(器具)储藏室、仓库 9.监控室、网络中心
10.其他公共区域:报告厅、微机房、语音室、中心机房、自行车库、校门、围墙、配电房、超市、照明及消防设备、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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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卫生设施、草坪、花卉基地、花坛及广场、宣传报栏等。
第三章 管理组织系统
第五条、校产管理组织系统
1、在院长(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分管领导主管,后勤处具体负责、总管学校财产。
2、各类设备、校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原则落实,由各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各处室、各系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系主任;各教师办公室财产负责人为各办公室主任(由系主任任命);各班级财产具体负责人为班主任;各专用室(含报告厅、会议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微机房、语言室、体育馆、中心机房、多媒体教室等)的财产负责人为各处系指定的专用室负责人;食堂(含餐厅)财产负责人为食堂主任;学生寝室的财产负责人为各相关班级的班主任,运动场(含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塑胶跑道等)财产负责人为体育室负责人;超市的财产负责人为店主;各储藏室财产负责人为各物品储藏单位的负责人。
第六条、财务室、资产办协助后勤处建立学校财产账,分类建立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所有资产和大宗物品(图书、实验实习设备、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处、系(包括教室、寝室、办公室、实验实习设备、食堂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经后勤处核对无误后,后勤处代表学校与各处系财产负责人签定有关协议,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
第四章 购物与领用制度
第七条、学校添置财产,先由各处、系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经院长(校长)同意,必要时经院长(校长)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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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确定,由物品采购小组负责组织购置。
第八条、学校基建和较大型维修,较大型、较多物品添置由分管领导组织人员进行预算编制,经院长(校长)同意,交院长(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基建维修和较大型(较多)以上物品添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必要时报请或委托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公开招投标。
第九条、添置校产,经校产专管员验收签字后,登记入册,方可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
第十条、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无偿调拨的仪器和赠送的设备、装备、图书等有关资产,应由验收人员或接受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调拨使用单》入账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各处、系的用品、常规教具由后勤处根据需要和可能情况统一配备。各处、系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物登记单》,写清数量用途并签字,严格手续,明确责任。笔墨纸张虽属低价易耗品,也力求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第五章 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处、系财产由其部门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后勤处每学期检查一次。
第十三条、班级和学生寝室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验收一次。在期初由后勤处与各系主任签定责任书,中途发生变化(增减),发现损坏应及时记载,由负责人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期末由后勤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后勤处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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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系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
第十五条、院长(校长)室定期对后勤处校产管理情况进行验审,保证账账、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校产原则上不出借。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条,说明物品、数量、归还时间等内容。出借人签名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后勤处备案方可出借,并由后勤处开具出门证。本校教师确因特殊需要向学校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相关手续。出借财产由后勤处限期收回。归还时应严格验收,遗失或损坏的,应按赔偿制度处理,教学仪器为常用设备,原则上不予出借。
第十七条、班级多媒体设备的管理及责职落实
多媒体教室设备包括:液晶投影仪、视频展台、多功能讲台、电脑等(各多媒体教室都有具体配置清单)。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由教务处清点设备,并当场演示后,由班主任填写“学校多媒体教室设备配置清单”,完成交接工作。部门主任、班主任即为多媒体设备责任人,负有平时对设备的管理、使用自检自查、联系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等责任。
第六章 赔偿制度
第十八条、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
第一款 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后勤处逐级追究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
第二款 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
第三款 各处室、各系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处系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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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后勤处,后勤处确定赔偿金额,经分管院长(校长)同意,向系处索赔或者从系部管理经费中扣除。
第四款 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各处、各系主任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五款 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值周人员、保安及有关分块负责人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六款 班级中损坏或损失的财产,班主任未能查明责任人;各处室损坏或损失的财产,处室负责人未能查明责任人;专用室负责人未能查明专用室内财产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值周人员、保安及有关负责人未能查明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失职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七款 报损财产修复后,各相关处室、各系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修理单上填上明确回复意见。否则,将分别追究相关处室责任人及修理人的责任,必要时还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款 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照价赔偿”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
第二十条、未增值校产损坏照价赔偿,已增值校产损坏按现价赔偿,贬值校产损坏由有关部门或领导估价后赔偿。
第二十一条、无法评估现价的校产,按原价的一倍至三倍进行赔偿;有意损坏的,原则按原价的三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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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到修理后校产内的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的2—3倍赔偿。
第二十三条、班级财产损坏,坚持先赔偿后修理的原则。班级有关设施损坏赔偿金额参见《学校班级财产自查赔偿金额参考表》。
第二十四条、赔偿途径
第一款 由损坏责任人向相关负责人报告设备损坏情况,再由负责人用书面形式向后勤处报告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
第二款 由后勤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定出赔偿金额,或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经分管院长(校长)同意,由后勤处出具赔偿通知单(一式三份,后勤处留存一份、交系或处室一份、交财务室一份)。
第三款 系及处室发生损坏和财产丢失的,其赔偿经费由财务室从系部管理经费扣除,或由责任人直接到财务室缴纳,并向后勤处出示已赔偿金额的收据。
第四款 专用室内损坏或损失的财物由各专用室负责人查实情况,并通报给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由负责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径执行赔偿。同时专用室负责人应将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报给后勤处备案。
第五款 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损坏器具等低价易损失物品的赔偿,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一般定价在课后立即索赔,并当场开具由财会室发给的收据单,收取的赔偿连同收据存根及时回交财务室。
第六款 教师损坏财产的,根据后勤处核定赔偿金额,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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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直接向学校财会室缴纳赔偿金。
第七款 教师个人损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至期末检查)不报的,将在月岗位工资中强行扣除赔偿,并视情况按教师岗位责任制有关条款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八款 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者,由负责人个人承担赔偿。
第九款 各处室公物损坏,须先付赔偿金后修理,情况特殊的,可以由负责人先向后勤处书面申请,经获准可先修理后支付赔偿金。
第十款 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书、教参、办公桌椅、耐用教学用具等)及办公室钥匙等,再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具校产回收证明报院长(校长)室,院长(校长)室据此开具“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证明”,损坏或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赔偿。
第七章 报废制度
第二十五条、资产超过使用年限,并被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的,或修复费用大于使用价值的,低值财产或零星校产应由后勤处鉴定,院长(校长)室主管领导批准,填《报废单》,调整财产账。高价值校产或大宗校产的报废须经院长(校长)批准或院长(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请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二十六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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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固定资产;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处理不及时;
4、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
第二十七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使用年久,接近使用期满或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2、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失的;
3、因财产本身的缺陷造成的损坏;
4、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损坏。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种低值易耗品、材料及其他校产,也要建立登记簿,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参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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