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法_法院绩效考核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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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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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视和指导,调动各基层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见先必学、逢先必争、有优必创”的争先创优意识,推动全市法院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以往对基层法院目标治理考核的实践和经验,结合中院党组提出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然公正、注重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绩效考核不溯及既往,只对本考核年度工作作出评价,上一考核年度及之前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发生的违法违游记为不计进本年度的绩效。

第四条 本绩效考核办法采用千分制的记分方法,由审判业务、综合治理指标及内部评价组成,满分为1000分。另设加分、扣分项目,作为补充。

第五条 审判业务项目满分为600分,综合治理项目满分为350分,内部、外部评价满分为50分。

第二章 审判业务

第六条 审判业务的绩效考核包括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涉诉信访处理督查工作、个案评查工作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 结案率不低于90%的,得30分,每低1%减1分。

结案率=年度实际结案数/年度收案总数(含旧存)×100%。结案数以裁判文书投递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案件数为准。

(考核职能部分: 研究室 月通报 年终汇总)

第八条 基层法院未发生超审限现象的,得30分,每发现超审限案件1件减2分。(考核职能部分: 研究室 月通报 年终汇总)

第九条 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低于50%,得80分。每低1%减2分。(考核职能部分: 研究室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条 上诉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改判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改判率。上诉改判率每1%减3分。

民事(行政)案件经市法院调解(协调)结案的,不计进改判案件数。(考核职能部分: 立案庭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一条 上诉发回重审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发回重审率。上诉发回重审率每1%减2分。

(考核职能部分: 立案庭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二条 再审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再审改判数占基层法院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改判率。再审改判率每1‰减5分。

(考核职能部分: 立案庭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三条 再审发回重审率,满分为50分。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数占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发回重审率。再审发回重审率每1‰减5分。

(考核职能部分: 立案庭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四条 涉法涉诉信访及督查联络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对10个基层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及督查联络工作进行排序,位次第一名的得80分,每降低一个位次依次递减3分。

(考核职能部分:接访处理督查办公室 季度通报 年终汇总)

第十五条 执行工作的考核,满分80分。

执行局对10个基层法院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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