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县国家税务12_徐闻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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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县国家税务局
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进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权与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试行)》、《红河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州局机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弥勒县国家税务局行政管理人员,即: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监察室、信息中心的全体在岗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管理过错责任是指行政管理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过失或者故意的行为,导致行政管理行为过错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过错追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考核领导小组由县局税收执法考核领导小组组成,行政管理考核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科。
第五条 考核奖励: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工作岗位及职责,由各科室进行考核后,上报县局考核小组备案执行,县局按人员平均奖励扣除过错应追究金额后兑现到行政管理科室,由各行政管理科室按自拟定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追究。
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与税收执法科室进行轮流挂钩考核,若发生过错,税收执法科室的考核奖按所挂钩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扣奖责任人平均数额的50%兑现到科室。
第六条对行政管理过错责任人员的追究,由各部门按月拟定处理意见,报县局行政管理考核办公室审核后报考核领导小组或分管领导决定。
第七条 县局对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依据各科室的考核办法,将执法过错落实到各行政管理人员个人,进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制追究及经济惩戒。
一、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执法过错属省局通报的、凡涉及责任人每人每项扣款200元;州局、县委政府通报的、凡涉及责任人每人每项扣款100元;县局通报的,凡涉及责任人每人每项扣款50元。
二、在上级检查工作、社会监督或举报查实属行政管理过错的,每项扣款100元,涉及两个以上责任人的,共同承担。
三、一年内属同一行政管理执法过错,累计达十二次及以上的待岗学习一个月。
第八条 考核按月进行,不定期进行兑奖。如当月执法过错未发现,以后月份或年度发现的,纳入发现月份或年度进行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弥勒县国家税务局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