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党支部(0406 17.22.35)_小学党支部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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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党支部(总支)工作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首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首都基础教育现代化,积极推进教育创新,必须进一步发挥中小学校党支部(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党支部(总支)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以适应首都社会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第三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条 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二章 中小学党支部(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六条 党支部(总支)是党在中小学校的战斗堡垒,要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

第七条 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党支部(总支)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围绕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坚定不移地贯彻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求稳定、在发展中深化改革的工作方针,保证学校的安定团结与政治稳定。

(二)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党支部(总支)要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学校党组织要对校长提名的副校级以下(含)中层干部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意见,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未经学校党组织考察的人选,不能作为领导干部的候选人或任命对象。对校级领导干部(含后备干部)的使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应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审批或备案。党支部(总支)要协助校长积极推进本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中层以上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党的组织部门要负责审批竞聘方案,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工作力度,同时重视妇女干部、非党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对涉及学校发展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即“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重大问题决策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决策前书记要与校长互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决策建议;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不当之处,要协调校长和有关方面及时予以纠正;重大事情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四)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党员成为实践“三个代表”的模范,推进素质教育的模范,与时俱进、教育创新的模范;积极开展“争优创先”活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积极主动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注重在教育一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壮大党的队伍,增强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五)支持校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学校的教学及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党支部(总支)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协同校长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协助校长办好学校,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六)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和履行义务,实行校务公开,认真落实教代会职权,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三者有机结合,以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党的干部队伍的纯洁。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大力营造浓厚的党组织学习环境,强化党内学习要求,提高党员综合素质,使学习成为一种经常化、普遍化和制度化的行为,切实提高学习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使学校党组织工作适应教育改革和时代发展的要求,为创建学习型学校起示范作用。

(八)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凝聚学校各方面力量,发挥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争创文明单位等活动,加强德育工作,建设校园文化,弘扬并培养伟大民族精神,形成优良校风。

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确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专项经费,列入学校行政年度财务预算,确保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做好党建带团建工作。

(十)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八条 党支部(总支)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支部(总支)书记负责主持支委会和支部(总支)工作,建立和完善重大情况党内讨论、通报与反映制度,充分发挥支委会一班人的作用,保证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章 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建立党支部(总支)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任务的落实,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十条 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不懈地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教育观和人才观。教育教师要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不断创新教育理念,更新教育观念;积极探索教育模式,创新教育技术;提高胁教育质量,培养创新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要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不断创新,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教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健康心理素质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教师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三条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倾听教职工呼声,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教职工工作生活中的困难。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落实老干部政策,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第十四条 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专兼职相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关心和培养思想政治工作者,创造条件,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党支部(总支)书记的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党支部(总支)书记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原则、发扬民主、团结群众,具有履行党务工作职责的能力、指导协调学校

工作的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改革意识与创新精神,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

(三)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初步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廉洁,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中学党支部(总支)书记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小学党支部(总支)书记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党支部(总支)书记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党支部(总支)书记在一年内要经过培训,获得岗位资格合格证书。

(五)新任党支部(总支)书记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身心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第十六条 党支部(总支)书记兼任学校行政(或其他群团、社团)职务,要处理好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的关系,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做好党务工作。

第五章 加强对中小学校党的建设的领导

第十七条 区县委教育工委(党委)要加强对学校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乡(镇)党委要加强对学校党建工作的领导。

第十八条 区县委教育工委(党委)要选好配强中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北京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区县直属学校和规模较大的中小学校,分别设置书记和校长;书记兼校长的学校应设专职副书记;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总支)可设专(兼)职党务干事。党支部(总支)书记享受与其职务相应的职级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根据北京市中小学领导干部培训规划的要求,区县委教育工委(党委)负责落实中小学校级领导干部任职(岗位)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研修培训任务,特别要加强对青年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区县委教育工委(党委)要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中小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干部职级制、任期制、干部轮岗交流制和干部奖惩激励机制,对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学校及专职党务干部要给予奖励;对软弱涣散、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无起色的学校领导班子要及时调整;对以权谋私、严重失职,给党和国家、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与严重后果的党政负责人,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区别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中小学党组织工作评估制度。区县委教育工委(党委)按照《北京市中小学党组织工作评估方案》,制定细则,组织实施,使中小学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开创首都基础教育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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