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暂行)_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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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

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较好地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当地县域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生产经营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评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为基础,以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担保为条件而发放的为满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的贷款。贷款人是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行)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营业机构。借款人是指经农村信用社评定信用等级,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个体工商户商品短期流动周转和短期生产所需资金。

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行)及其所属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方式

第六条 贷款对象: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或农户,并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信用社服务范围内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的个体经营户。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基本条件为:评定信用等级为“一般”以上;

(二)必备条件:

1.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担保。

2.提供经贷款人审查认可的最高额保证担保。3.未能提供前述两项担保,但借款人经贷款人审查能够成立联保小组的。

第八条 贷款方式。对符合贷款对象的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和最高额保证担保(含联保)两种贷款方式,实行 “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管理办法。

第三章 信用评级与授信 第九条 信用等级设定。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优秀、较好、一般。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评定(评分标准见附表):

优秀:信用等级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较好:信用等级评分在70分(含70分)—90分。

一般:信用等级评分在60分(含60分)—70分。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评定信用等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具有本地户口,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且居住稳定。

(二)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持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四)借款人品性良好,诚实守信,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与信用社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且近年来无不良贷款记录。

(五)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稳定的经济收入。

(六)有恶意拖欠贷款和逃废债务行为或有不法行为的不能参与评定信用等极。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评定信用等级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

(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三)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个人像片。

(四)经营场所证明原件(房产证、租赁协议和租赁收据,复印件各1份)。

(五)年缴税证明或依据(证明可以到税务部门出据)原件(复印件1份)。

(六)抵(质)押贷款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房地产证件等)原件(复印件1份)。

(七)保证担保贷款需提供保证人资料和担保承诺书。

第十二条 评定程序:

(一)调查。信贷员对个体工商户基本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填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城镇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调查表》。

(二)审查。信用社(分理处)审贷委员会安排不少于二人的信贷审查人员对信贷员调查情况进行审查,填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城镇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

(三)评分确定等级。信用社(分理处)召开审贷小组会议,对申请人评分,确定信用等级,讨论核定授信限额。

(四)审定。信用社(分理处)审贷小组负责人根据审贷小组意见确定申请人信用等级和授信限额。但不能高于审贷小组确定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限额。

(五)评级通知。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评定为较好、一般信用等级的,信用社信贷调查人员向申请人发送《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评定为优秀信用等级的应报联社(合行)审批后,方可向申请人发送《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

第十三条 优秀信用等级审查。评定优秀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信用社(分理处)应将借款人评级提供的资料(各1份)、信用社(分理处)填具的有关调查及评级表(审批表2份,其他表格1份)报送联社(合行)审查审批后,联社(合行)向报送单位返还1份审批表。

第十四条 授信额度。根据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担保手续,确定不同的授信限额:

(一)凭证质押最高授信限额为质押凭证金额的90%。

(二)抵押担保最高授信限额为抵押物评估值的70%。

(三)保证担保(含联保)授信限额以借款人还贷能力和保证人代偿能力确定。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协议)。借款人需使用贷款时,夫妻双方与担保人应持借款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到评级信用社(分理处)办理借款手续。经信用社(分理处)审查无误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签订借款合同。

(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或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并附担保承诺书。联保贷款的,联保小组成员与信用社(分理处)共同签订联保协议及联保贷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联保贷款合同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

(三)签订扣划款协议书。

(四)借款合同签订后,信贷员应填写一式二份信用城镇个体工商户登记簿,一份信贷员留存,贷款审查时使用,一份交临柜人员办理贷款时审核使用。

第十六条 利率优惠。对评上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享受不同的优惠利率。优秀、较好和一般可享受不同的浮动利率,具体浮动比例由各联社制定。

第十七条 办理个体工商户联保贷款时,按农户联保贷款实施细则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对未评上信用等级的借款户只能发放抵押(质)担保贷款,不享受优惠利率,具体上浮比例由各联社(合行)自行确定。

第四章 贷款发放及还款方式

第十九条 已评定信用等级的借款人,首次申请使用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他项权证原件或质押凭证原件。信用社(分理处)应作为有价单证登记保管。

以后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只须向贷款人提供书面申请及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贷款。

第二十条 客户受理。信贷员接到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时,应及时与登记簿核对,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申请贷款额及余额是否超授信限额。

第二十一条 贷款调查。信贷员对受理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实际调查了解,主要调查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用途。信贷员应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贷款调查审批表》签注意见,包括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借款申请使用用途、贷款额是否超核定限额,发放贷款的审查意见,有权审批人签暑审批意见。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贷款调查审批表》为一式二份,一份归入信贷档案管理,一份由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时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信用社(分理处)临柜人员对借款申请书、《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贷款调查审批表》、有效身份证件审核无误后,填制借款借据和贷款发放凭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借款人应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盖手印。《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贷款调查审批表》作借款借据附件一并装订保管。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期限。借款人每笔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合同期限。每笔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超过一年的应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第二十四条 还款及结息方式。个体工商户贷款还款方式采用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按季结息,分期还款的方式。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后管理。信贷员应按季度对借款人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一)建立跟踪检查制度。信贷员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每一个季度检查不低于一次,全面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的使用情况,并填写《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贷款跟踪检查表》,检查表归入信贷档案管理。

(二)到期催收。建立个体工商户贷款跟踪监控体系,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提前15天抄列还款通知,提前10天送达借款人,并签收回执归档管理。

(三)到期管理。个体工商户到期未及时归还又未向贷款人申请办理展期的,贷款人应终止对其在授信额度内未发放的贷款,待归还结欠贷款后方能向其发放贷款。对个体工商户贷款出现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还款的,根据不良贷款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贷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贷款,采取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和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六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管理实行年审制度。

年审是指每个年度终联社(合行)对信用个体工商户自评定信用等级以来资信状况进行的审查。

(一)每年一季度前各联社(合行)应组织辖内信用社(分理处)全面完成对信用个体工商户的年度审查工作。根据年审情况,分别在年审表、登记簿上加盖“年审合格”、“基本合格”、“年审不合格”印章,并注明审查日期。

(二)对年审合格的应予晋升信用等级,基本合格的降低信用等级,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信用等级。对晋升、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级的按相应的信用等级确定贷款利率。优秀信用等级晋升的,按竞争发展的需要,可进一步实行优惠利率。

(三)年度审查的程序:由信贷员填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城镇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年审表》,按年度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查意见,然后由信用社审贷委员会集体审定。

(四)年度审查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年检。

2.审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根据贷款跟踪检查记录,借款人有无将资金非正当使用(如高利转借、赌博、转移用途或其他非法营利活动等)的行为。

3.审查借款人评定信用等级以来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4.审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结息。

5.审查借款人评定信用等级以来有无恶意拖欠贷款或其他不良行为。

6.审查信用个体工商户评定信用等级以来与信用社的业务往来情况。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审为“基本合格”:

1.年度中逾期贷款笔数达到2笔(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

2.2次不能按期结息的。

3.单笔借款逾期1个月以上(含1个月),但在90日内归还,未形成呆滞的(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

4.未向信用社开户存款,建立良好信贷关系的。

5.资金转移用途,但能按期结息和还贷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优秀信用等级降低为较好信用等级;较好信用等级降低为一般信用等级;一般信用等级的则取消信用等级。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审为“不合格”,一律取消信用等级:

1.提供虚假资证,骗取信用社(分理处)及有关人员信任的。

2.非正当使用资金,如高利转借、赌博、从事非法营利活动。

3.有偿贷能力不按期归还,恶意拖欠贷款的。

4.单笔贷款逾期达90天以上未归还的(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

5.年度内逾期贷款累计达到3笔(含3笔)以上。

6.资金转移用途,但又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结息和还贷的。

(七)个体工商户评定信用等级以来,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期还本付息,同信用社业务往来密切且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无不良行为,可相应晋升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联社(合行)对取消信用等级的工商户在取消信用等级后的三日内在辖内信用社(分理处)通报,所辖信用社机构网点均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个体工商户档案分经济信息档案、贷款档案两部分。

(一)经济信息档案管理。以抵(质)押、最高额保证担保发放贷款的,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编号办法可参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办理。以联保贷款方式发放的,以联保小组编号建档管理,编号办法可参照农户联保贷款实施细则办理。

(二)经济信息档案包括:

1.城镇信用个体工商户登记簿;

2.个人经济信息资料封面(复印件);

3.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协议和租赁收据—复印件);

7.年缴税证明或依据(复印件);

8.固定资产权属证明(复印件);

9.信用等级评定表;

10.信用评级调查及授信审批表;

(三)信贷档案包括:

1.借款申请书;

2.抵押权属证件(复印件);

3.调查报告;

4.借款合同;

5.借款借据;

6.担保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合同)

7.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贷款跟踪检查表和贷后检查报告;

8.贷款到(逾)期还款通知书;

9.联保协议书;

10.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信用等级及授信年审表。

(四)对未评上信用等级的个体工商户可不进行编号管理,但应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评定表、信用评级调查及授信审批表归类建档管理。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若违规违纪,调查不实,弄虚作假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现场检查处罚办法(试行)》(黔农信发„2005‟52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若触犯法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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