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规程_甘肃省融资性担保系统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规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甘肃省融资性担保系统”。

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规范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行为,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7号)和《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77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的常规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

常规检查是指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每年度应不少于1次。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特定申请或变更事项、举报投诉、其他单位移送事项、非现场监管预警信息、突发事件或者其他事项,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甘肃省内设立并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 当遵循依法、公正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前准备

第五条 监管部门应对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适时及定期报表报告等非现场监测分析制度,依据日常监测分析情况对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工作重点及要求按年度做出安排。

第六条 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事先拟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对象、范围、重点、政策标准、工作要求及法规依据。上级监管部门可以提出统一的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协调辖区监管部门按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实施。

第七条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常规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一)公司治理及内控管理制度的合规有效性;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完整、真实及合规性;

(四)业务范围及经营行为的合规性;

(五)注册资本金的真实、完整性;

(六)有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高息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七)股权结构、关联关系、第三方代持情况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八)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是否规范完整,有无挪用客户保证金进行投资、担保及借贷等违规行为;

(九)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其投资总额是否控制在其净 资产20%以内;

(十)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投资是否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担保费的收取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专项现场检查依据监管工作目标拟定相应的检查方案和检查内容及工作要求。

第九条 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当组成现场检查工作组,指定现场检查工作组组长及主查人,明确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检查内容和工作需要,经监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检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审核。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不具有独立开展现场检查资格,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其工作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其受聘从事现场检查工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聘请监管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应对检查工作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保证检查工作组成员全面了解现场检查方案,掌握检查对象基本情况,明确现场检查工作流程、工作纪律、工作分工、检查要求及工作重点,确保检查如期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工作组进驻前,监管部门应当以书

面或其他方式正式通知检查对象,告知检查内容及检查工作组成员,要求检查对象准备相关文件及资料,有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十三条 对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或有确凿证据证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经监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取消提前告知,实施专项突击检查。

第三章 现场检查实施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检查对象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监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提出回避申请的检查对象。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工作组进驻被检查对象时应当主动出示由监管部门正式签发的《现场检查通知》及检查人员工作证,向被检查对象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检查纪律,做好检查进点座谈记录并由被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为检查组提供相对独立的工作空间和环境,指定专人为检查工作组提供资料和联络,给予便利。被检查对象不得制造借口拖延和拒绝检查。

第十七条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可以根据检查需要出具调阅清单,查阅被检查对象有关文件、资料、记录、合同、账册、报表及凭证等原始文档,对调阅文档进行复制、记录、拍照、录像,并要求相关机构和个人签字及签章确认,以确保收集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经检查工作组组长许可,可以采取询问的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对与检查工作有关的事项做出答复,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每完成一项检查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过程、遇到及发现的问题等,并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检查完成,主查人应依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提出《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事实做出归纳整理,由被检查对象负责人及检查工作组组长共同签字确认,并经被检查对象签章。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对象对需确认的检查事实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中签注说明,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现场检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束,检查工作组组长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派出监管部门提出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工作情况、检查基本结论、检查发现和遇到的问题、处理意见及工作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对派出的现场检查工作组应适时

跟踪了解其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其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现场检查结束应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向被检查机构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对被检查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对需给予监管行政处罚的按规定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结果公布前,现场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传播泄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五条 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对检查整改意见或处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监管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复核。

第二十六条 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意见》30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对照检查意见提出的整改事项,逐一明确整改措施、整改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监管部门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对象及其相关人员不配合或拒绝检查、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及情况的,监管部门应视情节依法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1.责令改正; 2.监管谈话;

3.出具警示函; 4.取消高管任职资格; 5.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许可;

6.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被查对象或当事人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继续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事实确认书、检查意见或处罚告知书、被检查对象整改报告或申诉等应当按检查项目和被检查对象建立专册归档,以备事后查阅及应对行政复议及诉讼使用。

第五章 检查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现场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场检查规定,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廉政纪律。

第三十一条 现场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或者掌握 被检查对象涉嫌违反融资性担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证据时,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查处。发现其他违法违规线索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现场检查中发生抗拒执法等恶性事件以及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对拒绝、妨碍现场检查工作,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的,报请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恐吓、围攻现场检查人员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立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施行。

《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规程.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甘肃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规程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甘肃省融资性担保系统 甘肃省 规程 融资 甘肃省融资性担保系统 甘肃省 规程 融资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