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诚信积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_湖北省药品配送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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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诚信积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鄂卫规〔2011〕11号

第一条 为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退出制度,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配送行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11]25号)和《湖北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卫规[2010]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下简称“平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药物配送活动的配送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积分,是省级采购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配送企业履行配送承诺和配送合同的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送企业是指经省级采购机构审核取得基本药物的配送资格,由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在“平台”上勾选,并经双方确认形成基本药物配送关系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五条 配送企业对省级采购机构、中标生产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将省级采购机构提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订单所采购的药品配送到合同指定的地点。

第六条 配送企业积分包括日常采购配送得分、临时采购配送得分、品规配送覆盖得分、订单配送金额得分及伴随服务得分五个方面,具体内容及计算标准如下:

(1)日常采购得分=配送率×5分+入库率×5分(2)临时采购得分=配送率×1分+入库率×1分

(3)品规配送覆盖得分=品规配送率×1分+品规入库率×1分(4)订单配送金额得分(2分):

配送金额为当月累计,1万元以下的不加分、1-10万元(含)0.2分、10-20万元(含)0.5分、20-30万元(含)1分、30-40万元(含)1.5分、>40万元以上2分

(5)药品配送伴随服务得分(4分):

因药品配送伴随服务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诉,每查实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配送企业提供的药品配送伴随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实施或监督所供药品的现场搬运、入库;

2)对包装破损、有效期不满足规定要求、无电子监管码和生产批号或标识不清的药品及时更换;

3)按医疗机构要求提供出库单、发票等单据; 4)其他应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七条 配送率、入库率、品规配送率和品规入库率的计算方式如下: 配送率=当月配送金额÷当月订单金额×100% 入库率=当月入库金额÷当月订单金额×100% 品规配送率=当月配送品规数÷当月订单品规数×100% 品规入库率=当月入库品规数÷当月订单品规数×100% 第八条 配送企业积分按月和采购周期分别统计。每月诚信积分满分为20分,统计方式如下:

月得分=日常采购配送得分+临时采购配送得分+品种配送覆盖得分+订单配送金额得分+药品配送伴随服务得分

采购周期内总得分=采购周期内月得分总和

第九条 配送企业在规定的配送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的日常采购和临时采购配送(入库)订单计入当月配送(入库)金额和当月配送(入库)的品规数。配送企业延期配送(入库)的订单不计入。

第十条 日常采购配送得分、临时采购配送得分、品规配送得分、订单配送金额得分由“平台”按月自动汇总产生,药品配送伴随服务得分根据经查实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诉情况(含书面投诉、网上投诉)确定。

第十一条 省级采购机构每月对配送企业的积分和排名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次月10日前在“平台”上公布。

第十二条 中标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可根据基本药物供应、配送情况向省级采购机构提出更换配送企业或中止配送关系的申请,经核实并确认的新配送关系在申请提出后的次月生效,生效前的积分不变,变更当月积分据实计算。

第十三条 配送企业月得分低于16分的,省级采购机构将建议中标生产企业重新选择配送企业。

第十四条 省级采购机构在采购周期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上公布配送企业在该采购周期内的诚信总积分(按百分制转换,总积分=采购周期内月得分之和÷采购周期内应得分×100)。

第十五条 在一个采购周期内,总积分≥90分的为合格。凡积分考核不合格的配送企业,自公布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参与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公布的积分和排名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采购机构提出查询申请或申诉。对确因中标生产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因造成的配送、入库、品种覆盖不到位或与投诉不符的,省级采购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对核实情况进行相应更正,更正的情况在下月的积分和排名情况中公布。

第十七条 鼓励中标生产企业选择配送能力强、配送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好、诚实守信和网络覆盖全的配送企业参与基本药物的配送。

第十八条 配送企业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的积分情况将带入非基本药物的配送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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