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探索_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法规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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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探索

金陵科技学院预防职务犯罪研究所

叶晓辉

吴冬菊

[内容摘要] 近年来,高校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使得高校的正常教学活动遭到破坏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受到严重的侵犯,已成为我国职务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严厉打击高校职务犯罪活动、切实加强高校的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已成为高校教育系统和检察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分析高校职务犯罪的主观以及客观原因及特点,重点提出对高校职务犯罪的预防的法律监督的措施,从源头上遏制高校的职务犯罪行为。[关 键 词]

高校职务犯罪

法律监督

预防

高校 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定罪名,也不是法定的类罪名,而是高校教育腐败现象中最为突出的表现。由于高校职务犯罪主体所处的及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其负面效应远远超出腐败本身对社会造成的直接损害,即高校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直接导致了两个严重后果,一是严重侵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这些教育领域的腐败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危害着国家正常的教育经济管理秩序,毒害着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已成为阻碍我国教育改革的进程的巨大障碍。严重的影响到我国高度教育的正常发展;二是严重损害了广大教育工作者为人师表、甘于奉献的形象,更破坏了高校人才培养的良好坏境。这种犯罪,大案要案不断出现,涉案金额及其对社会安定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呈几何数增长;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数字,一桩桩高校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案例,值得人们去深入思考和应对。因此,本文在充分认识高校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认真分析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力图探索建立预防高校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

一、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

1、高校的职务犯罪主体具有隐蔽性、智能化的特点。高校的职务犯罪的主体都普遍表现为身份隐蔽,他们既是是高校的教师又同时是高校从事教育管理人员,其头上往往罩着为人师表的光环。在高校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不仅包括高校管理层人员(学校高层负责人及担任一定职务的中层管理人员),而且包括普通工作人员。此外,他们往往与校外人员为内外勾结使犯罪行为得逞,然后双方私分赃款。

在各高校的职务犯罪主体中,存在着一批高学历、高智商的人,他们往往能够很快洞悉学校管理的真空地带,擅于钻政策、法规的空子,从而顺利实施犯罪。

2、高校的职务犯罪案发部位相对集中的特点。

近几年,随着高校面向市场经济和不断快速扩张,高校的职务犯罪的高发主要也集中在招生、基建、财务、教学设备和物资采购、成教等部门。首先,是高校的招生,最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从而引发职务犯罪的环节,一些高校负责招生的人员不仅利用招生之机谋取钱财,甚至利用办证、文凭管理之便谋取暴利,严重影响高校的诚信和荣誉;其次,在高校的教学和科研所需的设备、教材及其他物资的采购中,因为需求的量大,种类多,金额高,就导致从开始收受“回扣”的一般腐败到“受贿”甚至“索贿”的职务犯罪频发,由于采购权通常是控制在高校在党政有职有位的干部手里,高校的这部分党政干部成为高校腐败乃至职务犯罪的“主力军”;再次,近年来,随着高校的规模不断扩大,基本建设的投入越来越大,一些高校主管基建的主要领导和相关的职能部门的管理者和有关人员,借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不惜损害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大发横财,他们不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而是搞暗箱操作,发“人情标”、“关系标”、“金钱标”导致“工程上马”、“队伍下马”职务犯罪高发的痛心现象。

3、高校职务犯罪呈现出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的特点。通常情况下,高校职务犯罪从实施到案发一般均在1年以上,多数会持续三至四年,甚至更长。与作案时间长相联系,此类案件的作案次数也相应较多,数次以上常见,多则可达几十余次。如此长的作案时间与频繁的作案次数,不但使犯罪行为得以完成,也往往使涉案金额增大——数万乃至数百万,给学校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4、高校职务犯罪表现为窝案、串案突出,犯罪团伙化、群体化的特点。高校职务犯罪由过去的单人作案居多发生变化,常以分管领导、下属单位、往来单位负责人之间串通一气的方式,结成犯罪团伙,共同实施犯罪,比以往的单人作案更加肆无忌惮。这类案件往往案中藏案,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案带出数案,窝案、串案突出。

5、高校职务犯罪作案手段隐密,侦查难度大的特点

高校职务犯罪主体,因其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知识水平,往往在实施犯罪前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作案后又想方设法掩盖罪行。职务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尽量予非法于合法之中,不留犯罪痕迹,使办案人员取证艰难;另一方面,在案发后,职务犯罪人之间基于共同的利害关系和防御心理,往往订立攻守同盟,给侦查工作设置障碍,在高校职务犯罪中,高校收受贿赂的案件应该还是大量存在的,但由于涉及行贿人一方的利益,特别是行贿人与受贿人建立了长期的利益关系,所以很少有人揭发,使检察机关无从侦查,或者在案发后行贿人不予配合,使侦查工作陷入困境。

二、高校职务犯罪的原因初探

1、高校的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观上存在思想变质,心理失衡、法律意识缺失

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校园已非世外桃源,由于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社会上各阶层的利益差距越来越大,部分高校工作人员一味追求物质利益,导致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倾斜,这种当合法的劳动所得不足以满足其日益膨胀的利欲要求时,心理便失去平衡,正是心理失衡,以致于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将手中的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不择手段地收取各种“好处费”、“劳务费”、“感谢费”还认为是正当 “合法”的隐性收入,并将其作为维持生活水平和相对心理平衡的支撑。甚至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支配下,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使高校的许多曾经是优秀、能干的党政干部、学者、教授走上职务犯罪的不归路。

2、现存的高校管理体制比较落后,本身的结构性矛盾多、漏洞多,诱发腐败的机会多 一是高校的“校长负责制”自主权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校长负责制赋予了校长相当大的人权、财权、物权,这对于高校的发展本是有利的,有助于高校的快速发展,但少数高校的校长自身的素质不高,没有法律意识,在高校的发展过程中不依法科学决策,在采用非法的手段为学校“创收”,甚至已经走上犯罪之路,还错误认为自己是学校发展被冤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往往以信任代替监督,教师们的怀疑也难以监督。

二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落后、监督缺失

教育行政部门由于管理的学校的数量多、类型复杂,本身事务性工作就繁重,看上去都有管理部门,实际很难落实到具体的学校,工作流程简单,还停留在过去的听汇报管理模式上,没有将过去的管理转到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没有能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的控制和解决,特别是对基建工程、图书、器材、设备采购与招标监督不够,有的大专院校教学、科研、实业发展一条龙,成为相对独立的小社会,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力度相对不够,容易造成监督上的真空,正因为监督的不力,导致高校的职务犯罪高发和频发。

3、高校的财务管理不严、各方面制度不规范、漏洞多。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高校办学经费来源已从过去的单一财政拨款转化为多渠道、多方位的筹资,而有些高校并没有随之建立起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与监督机制,这也是高校中职务犯罪不断攀升的重要原因。一些学校财务运作机制存在缺陷,财务审计把关不严,审批、复核、报销制度和财务检查、审计监督流于形式;另一方面,高校在管理体制上赋予了行政主要领导较多的决策权与处置权,在经费的管理上不论金额大小,基本上实行主要领导“一支笔”签字制,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再次,学校一方面加大基建投入,基建部门掌握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在基建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上没有规范的制度,从而使一些基建部门的负责人有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可乘之机,成为高校职务犯罪的高发区。正是由于高校资金管理上的漏洞和监督机制上的薄弱环节,为腐败的产生埋下了隐患,使得一些试图侵吞、挪用国有资产的不法人员有了实施犯罪的可能。

三、高校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思考 西方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甚于惩治犯罪”。然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惩治是保证。目前的高校职务犯罪的严峻现时告诉人们,教育腐败的背后,实质是权力腐败,哪里有不受监督的权力,哪里就有横行的腐败,作为教育为本的高校也不能例外。因此,笔者认为,减少高校职务犯罪,监督预防是关键,是治本。要保证高校健康、良性的发展,为更好的培养国家建设需要的人才发挥作用,如何开展有效的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工作,建立一个可行的有效法律监督机制是当务之急。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项专门的权力制约机制。在国家的政权结构中,检察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设置,对行政权、实权的依法行使进行监督是法律监督制度设立的价值目标所在。也就是说,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行政权力和审判权力行使过程中执行和适用法律是否合法的问题。职务犯罪行为是对国家行政权力或者审判权的滥用和误用,是最严重的行政或司法违法行为对其进行纠正是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正基于检察院具有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的职能,因此笔者认为,依托检察院建立高校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是有效可行的。

笔者认为,首先,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固有属性。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对法律等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而这种监督是专有的,是带有根本的审查和建议纠正的属性,检察机关所有活动的基础与源权力是法律监督,目的是防止不公,其预防性是非常明显的。从工作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已有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开展的事前预防,在参与高校的基建、招标、设备采购等有关职务犯罪可能引发的工作环节中,目的是及时提前防止高校出现的职务犯罪。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教育或者给与有效的司法检察建议,将高校的职务犯罪扼杀在萌芽中,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其次,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有建议权性质,不是决定权性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主要体现在建议权上。因此通过具有预防属性检察机关专设预防部门与高校进行定期互访交流,既能帮助高校了解和掌握有关方面法律,进行法治教育;又能帮助高校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法律监督制度,规范高校在资金使用和基建、设备、教材采购等经济活动,从中实现事中同步预防。特别是在对基建实施工期长,金额大的项目进行随时随即跟踪监督,可以保障整个项目的安全性,帮助高校实现工程保质保量的完工,队伍一个不少的培养出来的目标。

再次,指导高校法纪、审计等部门是开展内部法律监督进行事前预防,随时预防,在开展其他的检察活动会发现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在制度、工作、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同问题或隐患,也可借此开展适当预防活动,及时提醒高校以避免问题的发生或给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的高校进行总结教训,通过检察院的反贪、公诉等部门进行事后预防,即纠正高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为其开出治理的“良方”以警示后事,给还未发生职务犯罪的高校进行法治教育打“预防针”发挥预防高校职务犯罪的作用。

目前,全国大多数高校在实践中普遍都通过依托检察院参与的合同起草、工程、教材、设备等招标前期工作准备,进行事前是防范,并在合同履行、工程施工、教材、设备等的采购进行事中是同步预防,在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及判决以后再对相关高校进行事后是惩治纠正的,这些做法起到良好的预防效果,发挥了避免和减少高校职务犯罪的作用,实践证明,检察机关与高校联手预防职务犯罪,有利于把高校校园内的职务犯罪降到最低程度,真正起到法律监督和保障作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依托检察院建立高校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机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法律监督机制。

作者简介:叶晓辉

金陵科技学院

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吴冬局

白下区检察院

预防犯罪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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