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_四川农村信用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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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新设法人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视同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既有法人贷款在统一授信额度内审批,需增加授信额度的,可与新增贷款审批合并进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按照“先评估、再审查、后审批”的原则办理,执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其操作程序为:申请与受理→初步调查与项目评估→审查与审批→贷款发放与支用→贷后管理→贷款后评价。
第二章 种类与用途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借款人主体可分为既有法人贷款和新设法人贷款。
既有法人贷款指对已存在的企(事)业法人的贷款。新设法人贷款指对项目建设而新组建的项目法人的贷款。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建设对外销售、出租等用途的住房、商业用房、综合用房等房屋的贷款,以及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用于对外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的贷款。
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购建、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八条 贷款用途。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安装、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三章 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除满足《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类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环保、资源、城市规划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资格的,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大型项目必须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国家规定实行核准或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通知或批复同意;
(四)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和农村信用社要求;
(五)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
(六)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七)非农村信用社退出客户;
(八)新建中长期固定资产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法人制或按项目进行独立核算。
第四章 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和法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且不超过贷款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和法人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5年。
(一)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大中型项目(项目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一般不超过15年,小型项目一般不超过8年。
(二)工业性项目中的大中型项目一般不超过8年,小型项目一般不超过5年(工业性大中小项目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除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非工业性项目一般不超过8年。
(四)对于特殊项目,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贷款偿还期。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享受贴息的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应实行“先收后贴”的原则,贷款人应按规定计收全部利息。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符合固定资产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受理机构应向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项目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客户申请的三种情形。一是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附件1);二是申请出具贷款承诺书(附件2);三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审查客户资格。
(二)申请出具贷款承诺书的,审查固定资产项目是否已经农村信用社审批同意贷款。
(三)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除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审查客户资格外,还应按照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同的管理模式,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条件。
1.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已获得有权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2.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核准受理通知书。
3.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已完成由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通过的项目,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交客户基本资料、信贷业务资料和贷款担保资料。
第六章 初步调查与项目评估
第十八条 经资格审查和贷款申报资料初审通过的项目,受理社应及时移交给县级联社客户部门(客户部门自身受理除外)。县级联社客户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调查、评估。
第十九条 客户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的,进行初步调查;客户不需出具贷款意向书,则直接进行项目评估。
第二十条 初步调查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初步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基本情况 1.既有法人客户(1)初次申请的客户。调查客户基本情况、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工艺及设备水平和科研开发及利用能力,分析判断客户承受项目的能力。
(2)已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未进行客户信用评级或客户信用评级已失效的,参照对初次申请的客户的要求进行调查;仍在客户信用评级有效期的,应根据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分析判断客户承受项目的能力。
2.新设法人客户。调查新设法人核准、登记及资本金注册等情况,并审查相关文件。
(二)项目情况调查。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重点审查项目内容、规模、总投资、预计项目收益、还款期等,判断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审查项目是否有明确、充足和合法的资金来源;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拟申请国家补助、转贷、贴息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具贷款意向书。信贷人员形成初步调查意见,经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按贷款审批程序和权限审批后出具。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估。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七章 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固定资产贷款规定的对象和条件;
(二)贷款金额是否控制在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内;
(三)项目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数据采集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年);
(四)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
(五)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六)保证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质)押的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
(七)需法律审查的项目,是否已由法律事务岗位人员(或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贷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风险及其规避措施。
第二十四条 信贷审查专员审查,出具真实、全面、公允的审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批和风险提示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执行。第二十六条 项目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因项目概算调整确需追加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章 发放与支用
第二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审批内容与借款人、担保人订立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 对已审批同意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应借款人的要求,经县级联社审定后,可对外出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承诺书》。
在有效期内,贷款承诺一般不予撤销,如发现借款人或贷款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贷款安全时,贷款人有权依约撤销贷款承诺。
第二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前,应落实放款条件并关注以下事项:
(一)贷款审批结论为有条件同意的,应落实相关条件。
(二)执行审批制的项目中国家要求批准开工报告的,已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到位;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已正式批准资金申请报告。
(四)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资信情况没有发生重大的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变化。
(五)已提交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年度投资计划。
(六)项目的各项重要经济技术指标没有发生较大的负面变化。
(七)没有其他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重大事项。第三十条 落实用款条件
(一)发放第一笔固定资产贷款,应落实以下条件: 1.客户已在农村信用社开立项目专用存款账户; 2.担保合同已经生效;
3.执行核准制的项目,核准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
4.执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已经获得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部门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的正式批准文件。
(二)从发放第二笔贷款起,每笔贷款均须落实以下条件: 1.上一期建设资金已按照约定的进度足额到位;
2.项目进展顺利,没有发生重大的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督促客户按照下列原则支用贷款:
(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和年度投资计划用款。
(二)用于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资金应按照约定一次到位或与贷款同比例到位,同比例支用。
(三)不得将固定资产贷款作为资本金、股本金和自筹资金使用。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对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一)资金监管。加强账户监管,严格审查资金支付,监督借款人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二)参与贷款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
(三)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担保能力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与项目贷款评估论证进行比较,判定差异,分析原因,督促借款人及时纠正。
(四)实行项目经理制。对大中型贷款项目,聘任项目经理,实行贷款项目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借款期内,发生风险预警信号和重大风险事项,要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化解风险。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检查、展期、借新还旧按照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不良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分类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档案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章 贷款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贷款后评价是指对利用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建成投产项目的审批决策、建设实施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对企业未来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进行预测的工作过程。贷款后评价应在项目投产后半年进行。
第三十九条 进行贷款后评价的主要项目包括:投资额较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农村信用社贷款数额较大的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均好的项目;经济效益好但社会效益差,或经济效益差但社会效益好的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差的项目。第四十条 项目贷款后评价的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分析;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后评价;生产条件及经营状况后评价;财务效益后评价;贷款本息回收情况后评价;社会效益后评价;总结项目投资和借款决策的经验与教训;总结贷款管理工作的经验与教训;评价贷款项目评估与决策工作的失误与成功。
第四十一条 原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人员不能担任贷款后评价人员。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项目,可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政府投资的除外):
(一)用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固定资产项目。
(二)既有法人小额固定资产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落实足额不动产抵押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市、县级联社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