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目标任务考核办法_目标任务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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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目标任务考核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动态地考核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充分调动各镇工作积极性,营造你追我赶、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确保完成重点示范镇标准化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确定的30个重点示范镇建设目标任务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四条各重点示范镇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镇上报的年度工作任务、重点示范镇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和《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标准(试行)》审核,经研究后予以确认,印发各镇执行。各镇上报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不得低于三年任务总量的1/3。
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下达后不再变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个别项目的,在年度任务投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须经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报省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两类。其中,定量考核包括规划编制及执行、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新区保障性住房及进镇农民居住区建设、旧城区改造提升、人口集聚和建成区规模6项内容;定性考核包括组织机构建设、信息建设和社会评价3项内容。两类合计9项内容,18项指标。其中:
1规划编制及执行:包括规划编制和规划执行2项指标。
2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完成投资和形象进度2项指标。
3新区保障性住房及进镇农民居住区建设:包括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和进镇农民安置总面积3项指标。
4旧城区改造提升:包括完成投资和形象进度2项指标。
5人口集聚:包括镇区总人口和吸纳进镇农村人口2项指标。
6建成区规模:包括建成区面积1项指标。
7组织机构建设:包括机构设置、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3项指标。
8信息建设:包括资料统计报送和活动参与2项指标。
9社会评价:包括公众满意度调查1项指标。
第六条各重点示范镇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照考核内容及指标,将本镇下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并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含目标任务要求、主要措施、时间进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对应分值)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定量考核指标量化应细致明确、操作可行,定性考核指标应合理设置可供考核的评价要点和衡量标准。
三、分值评定和等次确定
第七条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定量考核指标占83分(权重分别为:规划编制及执行占8%,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占40%,新区保障性住房及进镇农民居住区建设占10%、旧城区改造提升占10%、人口集聚占10%,建成区规模占5%)。定性考核指标占17分(权重分别为:组织机构建设6%,信息建设占6%,社会评价占5%),并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
月度考核按照每月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考核指标,得分=指标分值×任务完成率,任务完成率=(实际完成÷任务总量)×100%;半年观摩考核按照各镇工作开展情况逐镇现场打分;年度考核取各镇全年月度考核平均分为该镇年度考核时的月度平均考核分值,月度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30%的权重,半年观摩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20%的权重,年终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50%的权重(即年度考核分值=30%月度平均考核分值+20%半年观摩考核分值+50%年终考核分值)。
第八条对定量类工作任务,年底超额完成的给予奖励加分,每超额目标任务10%加2分,加分上限为10分;对未完成任务的实行扣分,每低于目标任务10%扣2分,扣分上限为10分。
第九条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
第十条考核等次按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0%。
四、考核方法及程序
第十一条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实行“月通报、季讲评、半年观摩、年终考核奖励”。月度考核及半年观摩考核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综合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月通报。每月25日前,各镇将根据目标任务确定的当月工作进度表及月度工作进展文字总结材料(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工作情况汇总排名,并在全省通报。
第十三条季讲评。每季度结束后,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该季度工作情况汇总排名,组织在搞得好的镇召开重点示范镇镇长和挂职副镇长参加的工作讲评会,学习推广先进镇的经验,鞭策后进。由排名前3位的镇介绍经验,排名后3位的镇表态发言。
第十四条半年观摩。每年7月底前,组织重点示范镇镇长和挂职副镇长分关中、陕南、陕北三个片区逐镇进行观摩,邀请省人大、政协及相关部门代表对各镇建设情况进行评比打分,排出名次。
第十五条年终考核。每年12月25日前,各镇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月通报、季讲评及半年观摩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将各重点示范镇工作进展及考核情况,报送省、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连续三个月排名末位的镇实行问责制,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建议对镇政府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年底召开重点示范镇年度总结大会,对年度综合考核优秀的重点示范镇,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年度排名后3位的镇通报并挂牌,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抄送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以及挂职干部所在单位,作为对重点示范镇各项工作考核及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
本通知适用于2011年6月7日至2013年6月7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