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井工煤矿驻矿员承包管理实施细则_杭锦旗水平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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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井工煤矿驻矿员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炭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搞好杭锦旗辖区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煤矿的安全健康发展,依照《煤炭法》、《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及《鄂尔多斯市地方井工煤矿驻矿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此目标管理责任状。
第一章 主要措施
实行安全监管包矿到人,责任明确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考核期限
本考核期限为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考核期为一年。
第三章 考核形式
1、考核方对被考核方实行目标考核,季度考核兑现;
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得分在8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目标分值
1、指导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15分)
2、目标责任人所包煤矿在目标考核期内不出现伤亡事故。(15分)
3、按季度向所包煤矿召开一次安全专项会议,提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10分)
4、目标责任人每人每月下矿不少于15天,下矿下井必须有记录,有煤矿负责人签字,(10分)
5、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煤矿在规定时间内必须进行复查,检查情况要有记录、有煤矿负责人签字。(10分)
6、负责对所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进行重点监管、专项监管和日常性监督检查。(5分)
7、对市煤炭局抽查以及自查发现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5分)
8、严格执行市煤炭局下达的年度职工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督煤矿新上岗人员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5分)
9、每月以书面形式汇报安全生产情况与整改落实情况。(5分)
10、积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煤矿学习掌握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改进采煤工艺,推广应用新技术,捉使煤矿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5分)
12、监督煤矿加大对安全管理的投入,确保安全装备齐全,做好重大危险源调查、统计、上报工作。(5分)
13、驻矿安监员要严于律已,遵章守法,加强监督检查,不得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严格履行安监人员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九条纪律”》的规定。(10分)
14、驻矿人员可以自由交换排班,出现安全事故由实际下矿人员承担责任。
15、驻矿人员在下矿期间如有和局里值班情况发生冲突时以驻矿值班为主。
16、参加上级部门组织培训的,培训期间下矿由安监站内部安排。
第五章 考核办法
1、安监站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内无安全事故考核合格奖励10000元,不合格只发基本工资,如果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建议局领导调整驻矿安检员。发生安全事故,则扣除该季度全部补助,驻矿安检员停职待处理;如果发生重特大事故(死亡人数3人以上)驻矿安检员停薪停职接受上级部门处罚。
2、驻矿安检员伙食补助每人每天30元。前两个月由原两名驻矿安检员轮流带班,培训新上任的两名驻矿安检员,伙
食补助按2人每天60元执行,以后严格执行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在驻矿期间,驻矿安检员不能出现拖欠煤矿伙食费的事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驻矿安检员每少下一次矿处以200元罚款。
3、安监站站长在本年度内实行燃油差旅补助10000元,专项经费补助10000元的规定。
4、季度奖按照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检站站长、驻矿安检员、安监站办公室工作人员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大小按比例发奖。
5、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市对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以及旗委政府对旗煤炭局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安监站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旗煤炭局的考核评比。
201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