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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一、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界定
过去的法律传统——主要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对财物的完全的权利。
现代——不单纯的指财产的所有权,而是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以及其他权利的一个“权利束”。
财产权根据其享有的主体不同分为:私有财产权和公有财产权。
顾名思义,私有财产权即私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其行使主体“私人”,包括个人和具有独立拟制人格的主体——法人。(在六盘水案中,原告兴鑫矿业有限公司就属此类享有私有财产权的法人主体)
划定私有财产权的意义,在于,为每个独立的主体划定了免于他人干预的自治空间,以保护其生存发展的必要的物质基础。
二、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必要性
现实生活中,侵害私有财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主要来自三方面:
1、侵害私有财产的刑事犯罪——刑法——刑罚惩治。
2、民事侵权——民事法律——民事救济。
3、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拆迁、违法征收、肆意执法等等)
——行政法方面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相对薄弱,行使行行为侵害私有财产权利的行为较为普遍,滥用国家权利构成对私有财产权的极大威胁。
——公权力的侵害,远比私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侵害更深远、更隐蔽、更严重。
——宪法(从根本大法的角度进行遏制)+ 行政法限制政府权力。
三、我国建国以来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制度的历程
建国以来,宪法作了数次修改,私有财产保护方面几经波折:
1、建国初期,在社会主义改造的前提下,过渡性的进行保护——《共同纲领》,54宪法
2、*,完全否认私有财产权——75,,78宪法
3、有限制的保护——82宪法
4、改革开放以后,开始逐步建立并逐步完善——88,93,99修宪
5、充分保护阶段——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从宪政角度更彻底的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具有划时代意义。
四、现状、缺陷,结合现实分析原因
五、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