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及法律依据_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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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及法律依据

一、征收程序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具体如下:

(一)立案

立案是指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决定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处理。立案时必须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事实的认定及立案处理意见,承办人签字,征收机关审批意见及负责人签字。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立案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为查明事实,收集证据,依法定程序而进行的专门活动。调查取证具体程序参照《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程序办理。

(三)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调查终结以后,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确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和具体情况,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对于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应按省计生委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要求,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包括如下内容: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的认定及依据;处理意见;履行期限;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征收机关的名称及印章;作出征收决定的日期。

(五)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送达

送达是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未经送达的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六)社会抚养费实行收缴分离

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并按“收支两条线”等有关规定上交社会抚养费。

(七)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程序和决定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或复议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时限: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有实际困难的,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40%。)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的,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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