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_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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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总体目标是: 建立健全决策民主、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税收管理与税收执法体制,公正、严格实施法律和法规,全面提升税务干部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四条 省局和省辖市局应当建立层级考核制度,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级税务机关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对省辖市和县(市、区)地税机关的考核结果抄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税收职责;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税收制度建设;
(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五)强化税务行政监督;
(六)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七)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八)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依法履行税收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依法组织收入。坚持依法征收原则,保持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实际水平相适应,杜绝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转引税款、有税不征等税收违法情况的发生,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查处涉税违法案件。
(二)促进税收征管改革。依法、合理设置和划分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能和权限,进一步整合税收管理资源,推进税源专业化改革,促进征管资源与管理职能的合理匹配,提高税收管理的整体合力。
(三)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健全现代纳税服务体系,遵循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不断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四)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明确行政审批职责和权限,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强化行政审批后续管理。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网上办税。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扩大网上办税范围,完善公开承诺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主体、事项、形式和时限等内容,推行“阳光税务”,实现与政府部门、纳税人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六)建立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与社会化综合治税的有效协调和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形成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的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体系。
(七)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保障正常的税收管理秩序。
第八条 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明确重大税收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将系统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支出、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建设中重大问题、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和重大税收执法督察决定等事项,确定为重大决策事项。
(二)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在决策前交由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讨论和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评价和跟踪反馈制度,通过政策调研、行业调查和跟踪反馈等形式,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分析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九条 加强税收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健全和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税源监控,强化行政权力的规范、监督和约束,形成覆盖税收管理全过程的税源监控、执法监督和纳税服务制度体系。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制定权限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异议处理制度和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推进备案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定期清理和评估制度。第十条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对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保全、税收强制、税务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管理。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规范税收执法文书管理,积极推行说理式文书。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和有效应用机制。完善并落实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建立大额减免税、重大行政审批及后续管理集体审理制度。
(二)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资格。
(三)依法开展税收执法,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四)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税收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形成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的长效机制,采取评查和评比等多种方式,促进税收执法在证据采集、程序实施、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全面规范。
(五)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六)积极推进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建立税收执法风险的动态识别和防范、风险评估和预警、归类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内部防范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税收执法风险。
(七)不断改进税收执法方式。大力推进税收执法的信息化,依托税收大集中系统,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标准化管理,并形成有效的电子预警和监控。积极开展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网上备案审查工作。第十一条 强化税务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层级监督,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整合纪检监察、政策法规、征管税政、督察内审的各自层级监督优势,协力推进内部监督的深入开展,切实保障监督效果。加强税收执法检查,不断创新检查方式方法,严格整改落实,确保检查成效。
(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纳税人投诉处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诉讼的监督功能。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尊重并落实监督决定。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网络舆情等社会监督,全面提升应对社会舆情的能力。
(三)落实问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完善岗责体系,强化环节控制,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强化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对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以及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 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基本要求:
(一)健全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实施办法》的要求,明确税务行政争议调解机构和职责,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加强对信访投诉处理的考核。畅通信访渠道,及时、稳妥处理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有效防止涉税矛盾和争议的升级。探索建立信访、投诉、复议和诉讼相结合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畅通复议申请渠道,规范复议程序,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建立健全复议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积极应诉行政案件,尊重并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司法建议。第十三条 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统一领导、协调依法行政工作。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班子应定期调研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支持法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发挥法规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
(二)制定并落实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三)健全法制工作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经费。
(四)建立健全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落实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制度。领导干部每年应按规定集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税收执法人员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五)加强税收法律知识宣传普及,营造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依法维权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征纳和谐,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群众评议与专业部门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制定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评分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由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规定的内容,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依法行政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考核应当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内部考核可以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以及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由考核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考核机关委托其他机构实施,或参考采纳其他部门对税务部门的评议结果。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核机关确定。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创优举措被市级(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市级(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一)因违法行政行为引发恶性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违法作出决定、命令、指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失职渎职给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三)因违法执法造成重大税款流失的,或存在重大有税不征、收过头税、引税、虚收空转等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因职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受到省(部)级以上单位通报批评的;
(六)考核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干部业绩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绩效考核、奖励惩处挂钩。第二十四条 建立依法行政考核结果通报机制,对考核情况进行整体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局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