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_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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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适用于2011届毕业研究生)

为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及辽宁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方针、原则、办法

1、毕业研究生就业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充实教学、科研、生产一线的方针。

2、毕业研究生就业要贯彻个人志愿服从国家需要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3、毕业研究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毕业研究生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我校毕业研究生的充分就业。

二、毕业研究生就业政策和具体规定

4、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应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单位的需要,向东北老工业基地及中西部地区倾斜。

5、退学(肄业)的研究生,属委培、定向生的,退回原工作单位;属非定向的,学校将不再负责按照研究生毕业派遣。回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

6、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按照定向或委培协议就业。

7、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最急需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引领科技与时代发展的重点单位就业。急需毕业生的国家重点单位、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面向广大基层就业。对表现突出者,授予“服从国家需要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

8、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学校对口头协议不予承认。

9、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学校只认定与第一个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生效。

10、就业协议书生效以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书不及时邮寄、送交用人单位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11、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套(一式四份),毕业生要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邮寄协议书须用特快专递形式,凡遗失后要求补发的,补办手续如下:

若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用人单位不慎遗失就业协议书的,须由用人单位出具公函予以证实,学校在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该单位名称。

若尚未与用人单位签约,则毕业生须到就业网下载并填写《补办协议书申请表》,经各学部、学院(部)同意后,交招生就业处审批,并在学校就业网站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予以补发,并在新发的就业协议书上记录“补发”字样。

12、为维护学校声誉、建设良好的就业市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书生

效后,学校原则上不受理恶意违约事宜(凡因个人原因违约两次者视为恶意违约,学校不再受理)。对于欲违约更换用人单位的毕业生,须到就业网下载并填写《违约申请表》,征得用人单位及学部、学院(部)同意并盖章后,交招生就业处审批通过一个工作日后领取第二份就业协议书,学校将在新发的就业协议书上记录其违约次数。

1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以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并承担相应责任。

14、隐瞒已与用人单位签约事实,又以协议书遗失为由申领新协议书,一律按恶意违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学部、学院(部)领导及用人单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在其协议书上注明不良记录并给予纪律处分。

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的、伪造就业协议书的、私制公章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5、凡选择到北京、上海、天津、大连以及广东省等所辖省、市属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本地生源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或出具相关接收函件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计划。

16、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要如实向单位申明报考情况,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考博士研究生,若被录取,协议自动解除”,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考取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不按违约对待。若毕业生不注明考博或注明考博并承诺放弃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而又要读博的,本人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取得书面退函后,方可到招生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博士生申请毕业后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17、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凡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博士后)而不办理违约手续的,学校按协议约定将其档案及户籍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后果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18、已确定升学的毕业生应在派遣前持调档函到招生就业处办理信息核对等相关事宜。

19、我校毕业研究生分为冬季和夏季两季派遣,冬季一般在1月初,夏季一般在7月初,具体派遣时间视学校培养计划和辽宁省教育厅工作安排而定。

20、毕业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具体的工作单位。冬季毕业的研究生,毕业生就业方案编制时间为2010年12月10日。夏季毕业生,毕业生就业方案编制时间为2011年5月20日。5月20日以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本人须向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即申请派回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申请档案及户籍保留在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代理部,该中心可在两年内为毕业生办理考博(博士后)、出国、就业等有关手续。延期毕业的统分博士研究生也应提出延期毕业的书面申请,并经导师签字同意。

21、申请出国出境留学的毕业生,要及时将留学单位邀请函、出国出境签证复印件上交招生就业处,以便学校及时为其办理档案及户籍转出手续。

22、学校向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派遣计划后,毕业生如有特殊情况提出违约的需做改派。

23、毕业生就业推荐、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收费项目,一律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和物价

局的规定办理。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报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再负责其就业推荐。将其档案及户籍转至生源所在地。

(1)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

(2)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25、在大连市就业的毕业生,毕业生报到后必须由本人通知所在单位,在九月底前派人凭介绍信到学校档案馆领取毕业生档案。

26、毕业研究生要主动认真学习掌握和执行就业政策、规定。因不了解、不执行政策规定而影响毕业生本人就业的,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三、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和纪律

27、建立、健全校系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宏观指导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部、学院(部)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学部、学院(部)的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各学部、学院(部)要积极配合招生就业处做好毕业生生源统计、资格审查、全口径计划编制及就业指导工作;各学部、学院(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毕业生情况调查、需求信息收集与公布;各学部、学院(部)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具体规定。

28、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网站,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推荐、毕业生信息查询、签约情况查询及网上就业指导等功能,提高就业工作网络化水平。

29、所有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都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模范的遵守各项纪律和规定。如有违犯纪律者,要严肃处理。

30、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和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有违犯,将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附则

31、本细则中的条款如与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32、本细则由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九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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