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管理规定_特种设备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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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6号令)
(六)《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
(七)《特种作业名录》(国家安监总局2006)
(八)《火力发电企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评价标准》(神华集团)
(九)神华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特种作业的范围、种类以及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畴,对特种作业岗位与人员的资质的确认、1 培训管理、档案管理、资格证书管理、健康管理等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装、调试、操作、维修等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指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电梯维护、操作;潜水作业等。(详见附件)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潜水作业等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证”是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部门或机构颁发的资质证明证件。其中《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是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及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换证工作,保存证件原件;
(二)建立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负责完成培训任务,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之前,不能从事该工种的作业。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本规定,确认所涉及的特种作业的范围、种类以及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并根据特种作业岗位与人员对其所接受的培训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以下的相关培训:
(一)发证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
(二)为适应工种的技术更新及证件复审的培训;
(三)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所必需的培训;
(四)安全技能认证培训;
(五)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力资源部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基本状况、历次培训情况、考试考核成绩、所获资格的有效期、培训投入的费用及其他与培训相关的资料。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所在的部门、班组也应建立相应的档案,主要记录内部和外部培训的情况及所获资格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安全监察部门确认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应满足有关要求,不应有岗位禁忌症。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 2 年进行一次体检,对身体条件差,不适应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调换工作岗位。
第四章 检查与评价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利用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等各类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与安全监察部门共同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十七条 对本规定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安全技术部部,并定期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技术部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作业范围附件
特种(设备)作业范围电工作业 1.1 高压电工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 1.4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1 溶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2 压力焊作业 2.3 钎焊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 3.1 叉车作业 3.2 工程机械作业
3.3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3.4 企业内准轨机车驾驶作业 4 高处作业 4.1 登高架设作业
4.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5 制冷与空调作业
5.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5.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6 爆破作业 6.1 岩土爆破作业 6.2 拆除爆破作业 6.3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7 矿山安全作业
7.1 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7.2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7.3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7.4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作业 7.5矿山主提升机操作作业
7.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绞车操作作业 7.7石油天然气司钻作业 8 矿山应急救护作业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 9.1燃爆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9.2燃爆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 9.3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 9.4毒性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 10 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 11.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作业 11.2民用爆破器材押运作业12 锅炉作业
12.1锅炉运行操作作业 12.2锅炉水处理作业 13 压力容器作业
13.1固定式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作业 13.2氧舱维护作业 14 起重机械作业
14.1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 14.2起重机械指挥作业 14.3起重机械司索作业 14.4起重机械操作作业 15 电梯作业
15.1电梯安装维修作业 15.2电梯操作作业 16 客运索道作业
16.1客运索道安装维修作业 16.2客运索道运行操作作业 17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
17.1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作业 17.2大型游乐设施运行操作作业 18 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19 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