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大学生就业立法探索_大学生就业力国外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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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大学生就业立法探索

张杰

2013-03-06 13:41:05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12期上

提要: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问题逐步被社会所关注。本文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立法实践的分析和比较,得出对我国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就业歧视,教育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逐步受到社会的关注。为了维护大学生公平就业权利,应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对我国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障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立法实践的分析和比较,借鉴其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对促进我国大学生就业,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就业环境提出建议。

一、域外促进大学生就业法律制度

(一)美国。按照美国的就业促进法制,政府在扩大就业、治理失业方面主要有以下具体措施:

1、政府在劳动力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美国的市场经济中历来都比较注重政府对整个经济运行的干预和调节作用。美国的劳动力市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单就法律保障而言,美国有相对健全的劳动力市场法律体系,其立法内

容涵盖了从人员招聘、酬劳、工作时间、工作环境、职业培训、解雇以及劳工关系等各个环节和有关方面,以此协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就业。这方面的法律包括:《最低工资法》、《职业教育法》、《劳工保障法案》等。

2、职业培训作为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近几十年来,美国颁布了数十个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法律,重要的有《人力开发与培训法》(1962年)、《职业教育法》(1963年)、《平等就业法》(1973年)、《就业培训合作法》(1983年)等。美国政府不直接参与就业培训工作,而是向州政府负责的培训计划提供大部分资金。而针对刚出校门的青少年要进行3-6个月的技能培训。

(二)英国。英国没有专门的促进就业立法,其促进就业的立法渊源于不同的法案中。主要包括:(1)反就业歧视法案。20世纪七十年代,英国出台了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的法案;20世纪九十年代,出台了禁止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的法案;2004年又出台了两个反就业歧视法案,即禁止就业中的宗教歧视法案和禁止就业中的同性恋歧视法案;于2006年制定禁止就业中的年龄歧视法案;(2)教育法案。英国教育法不仅对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进行了规范,而且对教育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做出了规定;(3)就业和训练法案。该法于20世纪七十年代出台,对非教育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做出了规定。

(三)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与此相适应其就业政策也同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密切相关。1947年,日本在战后恢复时期就制定了《职业安定法》和《失业保险法》。在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1966年颁布了就业促进的基本法律《雇用对策法》,1971年制定了《关于促进中老年劳动者就业的特别措施法》,1974年底日本对原来的《失业保险法》进

行了彻底修改,更名为《雇用保险法》,有名的“就业促进三事业”即始于此。时至今日,日本的就业促进制度已近完善。《日本国宪法》第27条、就业促进的基本法《就业对策法》以及在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制定的就业促进的特别法,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就业促进法律体系。

二、域外大学生就业法律制度的启示

(一)发挥政策性规定的作用。我国应当借鉴英国对待政策和法律在促进就业方面所发挥的不同作用。显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渐进式”的,但作为一个直接因素所带来的就业问题却到来的很突然。为了尽可能解决大规模的就业难现象,国家颁布了许多有关就业的政策性规定,这些政策性规定对待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与再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近年来的实践,我国已经积累了相当的促进就业经验,而且积极的就业政策的出台,为我国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促进就业法律制度提供了思路。

(二)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反就业歧视不仅是国内现实迫切需要,亦是顺应国际人权保护之潮流。经过一年来的调查、研究,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应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这是因为:其一,就业歧视在所有歧视现象中最为突出,对就业或再就业人们危害最大,是社会矛盾激化最大的隐患;其二,我国就业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尽管我国劳动法对就业平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无适当的配套制度与之共存,共同发挥作用,具有客观上确实难以执行的特点。如今,这个阶段已经结束,填补我国就业法律制度的空白,建立一个效力层次分明,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就业法律规范体系已成为迫切要求。

(三)提高对职业培训的重视程度。职业培训是指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职业知识与实际技能的培养与训练活动。它是职业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劳动就业的重要基础。职业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就业能力,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劳动法》和《积业教育法》都明确了职业培训的内涵和法律地位。开展职业培训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迫切要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对劳动者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大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十分迫切的问题。

其次,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就业具有直接的意义。教育制度与劳动就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大力发展职业培训,使广大青年在就业前接受与就业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文化知识、操作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使他们具备就业的必要条件,这对促进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具有直接的意义。

再次,职业培训对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作用。职业培训,一方面使新成长的劳动力通过就业前的培训具备进入就业岗位的条件;另一方面使已经就业的劳动者通过再培训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

(作者单位: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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