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_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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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学校春季已开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及《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晋食药监食[2012]1号)的要求,为切实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全面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学校开学后首先要全面开展食堂餐饮安全自查工作,要认认真真查找问题,消除隐患,落实制度。自查工作完结后写出自查报告,经校长签字后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省局要求对违反规定没有认真开展自查,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二、学校食堂重点自查: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索证索票、清洗消毒、用水卫生等情况。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的

法人或负责人必须是校长。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不得个人承包。学校要成立餐饮安全管理机构,并在食堂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每个食堂必须配备1-2名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日常管理,提高餐饮安全保障能力。

四、各学校食堂要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防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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