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关于财务支出的管理规定_财务支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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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支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的第一条
为规范、优化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优化流程,确保资金合理使用,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其各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一切财务支付款项的事项必须是真实发生且能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符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请款手续按公司公布的《支出核决权限表》执行。
第四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必须有税务(发票)、财政(非税收据)、军队(非税收据)的票据监制章,且不超过票据开具后的次月底,否则,财务不予受理。
原始票据的抬头必须是单位全称。
第五条.各类支付款项,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请款;没有合同约定或无合同的,在经济业务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款项,特殊情况在经济业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款项手续。
第六条.各类支付款项应优先选用承兑汇票支付。
第七条.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个人借款等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可以用现金支付。
财务部门签发票据时必须填写收款人全称。
第八条.财务部门每周二、周四接收各类付款单据。第九条.财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单据,有权予以退回。
第十条.年度终了,对于当年已发生未支付的及已支付未回票的各类费用,各部门需在12月25日前将业务口审核无误的延迟交纳费用表(不含已回发票挂账的款项)交财务部门进行预提;对于未交延迟交纳费用表的费用次年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可以支付承兑汇票的,业务部门需在付款日前4个工作日将合同、发票等银行要求的各种资料经公司领导签批后交至财务部门。
第四章 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支付原料、包材、物料款项的按下列要求请款:
(一)应取得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说明原因并请中心负责人批准。
(二)应附有相关验收入库手续。
(三)对于按照合同约定需预付的款项可不受前款制约,但必须在材料验收入库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票冲销。
第十三条
申请支付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款项的按下列要求请款:
(一)应取得不低于支付款项50%(含)的发票,并附有相关已提供相应服务的依据等。
(二)对于已支付的款项,须在7个工作日内回票冲账。
(三)对方单位所在地区如已实行营改增的,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说明原因并请中心负责人批准。
(四)每月28日前业务部门将广告费实施表及相应的排期等交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支付购置资产款项的按下列要求请款:
(一)应取得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陈述理由并请中心负责人批准。
(二)要附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签字确认的《资产验收单》。
(三)对于需在到货前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预付款的可不受前款限制;但需在每次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回票冲账;资产验收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财务手续。
(四)对于有质保金约定的,应在资产验收前要求对方开出质保金金额的发票交财务部门。支付质保金时,应附有资产管理部门质量意见书。
(五)对于购买的房屋、建筑物,在达到可使用条件时办理验收使用手续。第十五条
申请支付工程款项的按下列要求请款:
(一)应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
(二)应取得全额发票及提供项目验收报告。
(三)对于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预付工程款的可不提交项目验收报告,但须注明前期的施工情况;支付最后一笔款时(不含质保金)应提供项目验收报告。
(四)对于有质保金约定的,应在项目结束前要求对方开出质保金金额的发票交财务部门;支付质保金时,应附有资产管理部门质量意见书。
第十六条
申请支付各类专业费用款项的按下列要求请款:
(一)专业费用是指咨询顾问费、律师费、审计评估费、招聘服务费、策略服务费、代理费等。
(二)有合同协议的需提供合同协议并附有相关已提供相应服务的依据。
(三)应取得全额发票,对方单位所在地区如已实行营改增的,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如付款前不能取得发票的,应在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且每年6月30日前及12月31日前回票冲账。
第十七条 申请支付非大众费用款项的按下列要求请款:
(一)应取得全额发票,如付款前不能取得发票的,应在付款后12个工作日内且每年6月30日前及12月31日前回票冲账。
(二)对于支付给同一单位的预支款,在前一笔预支款发票未回时,不予支付第二笔预支款。
对于支付的押金除外。
第十八条
申请支付各类行政日常费用款项的按下列要求请款:
(一)此条各类行政日常费用是指办公用品费、交通通讯费、水电费、差旅费、招待费、车辆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保险费、生产费用、低值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不含)以下)等日常费用。
(二)应取得全额发票。
(三)申请支付办公用品、低值资产款项时,要附有符合财务要求的发票及验收手续。
(四)各部门人员的交通费、通讯费由行政部门统一进行汇总报销,每月报销一次,过期不再报销。
第十九条
申请个人因工作需要预借款项,应填写“预支款单”,注明借款的用途,最高额度为一万元(含);如确需工作需要,借款超过一万元的应附有领导批示的“签呈单”。
预借款申请时,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及时结账,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预借款项在业务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冲账核销,差额部分报销,余款退回。所有的预借款必须在30日之内且每年6月30日前及12月31日前冲销完毕,不受前款约定。
对逾期不报帐的借款人,财务部门有权从本人工资收入中扣还借款。收回预借款时应另开收据,不退还原借款借据。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销付款单据的,与绩效考核结合,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第一次扣除经办人工资50元;第二次及以上扣除经办人、部门直接负责人工资各50元。
第二十一条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回票冲销的,按月按笔数与绩效考核结合,以每次付款算做一笔,累计计算;对本月未在规定时间内回票冲销的在2笔(含)以下的扣除经办人工资50元;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回票冲销在2笔(不含)以上的扣除经办人、部门直接负责人工资各1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后,以前凡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或未尽的经济事项,按国家、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