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_人员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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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
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用管理手册》、“企业IC卡”与电子信用信息档案的记录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信用档案为准。
《信用管理手册》与“企业IC卡”由市住建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一)存在强行违法施工行为的;
(二)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按要求进行整改、停止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情况,未督促其落实整改,或未向有关机构报告的;
(四)工地现场实名制信息采集、录入、考勤等存在虚假行为的;
(五)在莞承接工程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
(七)施工单位未履行施工合同或拖欠工人工资,发生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八)企业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行政执法检查或经两次以上书面催告,不配合、不协助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的;
(十)在日常业务办理或行政执法检查中,提供虚假或伪造的材料、数据,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手段的;
(十一)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信用信息档案”暂停使用的期限根据上述情形的情节,由市住建局决定,但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多于12个月(含12个月),具体期限以市住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暂停期限届满且企业确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通过复查的,经企业申请可恢复使用。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在《信用管理手册》有效期到期后才提交
年度复查资料的或年度复查在《信用管理手册》有效期到期后三个月内仍未审批通过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将自动暂停“信用信息档案”;年度复查通过后“信用信息档案”恢复使用。
(十二)属于本办法 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因本办法 处罚决定、扣分文书、通报文件等,形成企业信用行为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东莞建设网等平台对外公布。
建设工程企业需及时关注“东莞建设网”、“东莞建设工程监督网”等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
复申诉人,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工作需进行技术检测鉴定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