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_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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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云南省2014年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集中采购

药品购销合同

甲方(采购方):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乙方(药品供货企业):

为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关于开展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云药采办〔2014〕1号)的要求,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数量、金额及交货地点

标的:见附表《 中标药品详表》。

数量、金额及交货地点: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的实际交易数据为准。

第二条 药品质量

乙方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中标药品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及时供应,并按甲方转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订单要求将上述中标药品及时供应到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价格和包装等须与中标信息一致,不得更改。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条 药品包装 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企业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检验记录或合格证(进品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要求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第四条 购销方式

根据《云南省2011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县级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按原有政策执行,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上统一采购。

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甲方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订单向乙方发送,乙方须确实保证按基层医疗机构的订单需求供货。交货验收完成后,经基层医疗卫生机及甲方审核无误后,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付款时间为经甲方审核后符合付款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进行付款。第五条 配 送

1.乙方须保证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供应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及时配送,药品配送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须自网上订单确认起,48小时内供货,急救药品须在4小时内送到。3.乙方须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中及时填报供应配送信息。4.乙方须按相关规定完成配送,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乙方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乙方如需委托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应选择合格的配送企业并充分考虑配送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和配送业绩以及医疗机构对其服务质量、服务信誉的认同程度。第六条 验 收 1.药品交货地点,为全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库房。2.乙方所提供的药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及破损的、或手续不全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2日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应用。

4.乙方应提供“随货同行单”及发票等相关手续,作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入账凭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送达的合格药品签字验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网上确认。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临床使用中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可要求乙方将该批次药品送交法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书。第七条 退 货

乙方必须接受由于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或药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退货,同时应将退货药款及时返还甲方,因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八条 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2.中标药品须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3.乙方须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需要持续供货,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基层医疗机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采购非中标药品,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过错造成乙方未能收到药款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乙方须保证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在整个挂网交易期间不得高于其他省(区、市)现行中标价格。如有违反乙方须调整中标价格并满足上述要求,拒不调整中标价格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违约品规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同时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甲方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对乙方的供货情况进行考核。对药品供货满足率不达标的,第一次违约的将给予乙方严厉警告;二次违约的,将扣除乙方违约品规5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约谈乙方负责人;三次违约的,将没收乙方违约品规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解除合同并及时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果乙方发生违约,导致用药短缺或断货,甲方可按照紧急采购预案等相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5.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因国家或主管部门政策原因,合同有效期可延长或提前终止。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1.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限期内提供药品或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2.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3.由于乙方关闭、停产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并且乙方已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的。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附则

1.如遇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本合同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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