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公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_机关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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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公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含抽调或跟班学习)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全县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借调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除外)。

第四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借入单位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的;

㈡借入单位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㈢借入单位为县委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工作机构或单位新增加专项工作任务,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需要抽调的;

㈣借入单位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 ㈤借出单位总借出人数未超过在编人数5%比例的; ㈥单位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借出; 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借调到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2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评定意见,向借出单位反馈考核结果。

㈥借调期间,如遇借出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借出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㈦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行业行为规范和借入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入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㈧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借入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谈话,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借调期满后,由借入部门(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报县人社局备案,并向借出单位反馈。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入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并立即向县人社局和借出单位反馈情况:

㈠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㈡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㈢因借出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入部门(单位)工作的;

㈣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入部门(单位)同意的;

㈤借调人员违反借入部门(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㈥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第十条 借调工作纪律。

㈠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切实加强借调人员管理。对因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立即清退借调人员,并根据情节追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㈡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借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㈢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必须立即回借出单位报到上班。借出单位应将借调期满的人员即时纳入平时管理考核范围,对借调期满但未按时返岗上班的人员,必须按旷工处理。对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又未达到辞退(解聘)条件的,取消年终奖金,年度考核应当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对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退出编制管理。

因借入单位未及时将借调人员返岗信息告知借出单位或借出单位未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导致借调人员逾期不归且又未对其进行日常考勤登记的,一并追究借出单位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借入和借出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

㈣严禁擅自借调工作人员,凡未按相关程序审批借调的,均视为擅自借调,其借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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