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现状_国外安全管理体系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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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政府部门分工明确,农业部门主导地位明显

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一般都有较为明确的管理主体和分工。尽管各国之间有所差异,但农产品主要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都注重对农产品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并尽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美国对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有3个:(1)美国农业部(USDA),主要是负责肉类和家禽食品安全,并被授权监督执行联邦食用动物产品安全法规;(2)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主要是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制定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法规和标准;(3)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EPA),主要负责饮用水、新的杀虫剂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制定农药、环境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和有关法规。其中,农业部作为主要的行政和执法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与认证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美国农业部下设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UIS)两个主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机构,分别负责畜禽类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

加拿大对农产品(食品)安全的管理由加拿大农业部及其所属食品检查机构(CFIA)来实施,是世界上普遍认为最好的农产品(食品)管理体制之一。加拿大食品检查机构负责所有食品的法定检测任务、动物疫病防治,并向加拿大农业部报告食品安全情况。该机构是根据《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法》将原先分别隶属于农业部、渔业海洋部、卫生部和工业部等四部门中的检验业务剥离出来于1997年成立的,由加拿大农业部部长负责管理并指导其日常工作。加拿大食品检验局的工作职责不仅在《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法》中作了概括规定,同时在《肉类检验法》、《肥料法》和《水果蔬菜条例》中加以明确。主要是涉及食品安全、消费者利益、植物保护和动物健康。因此,使得不论是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还是在农作物种子种苗,农产品进出口检疫检验,农产品标签标识,肥料质量标准,农药兽药安全及使用标准,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标准等的实施监督工作都由食品检验局负责。

欧盟对农产品(食品)的管理特别重视,在2000年欧盟食物安全白皮书中提出建立一个独立的食品管理机构,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问题,2001年通过立法,2002年管理机构开始行使职能。

日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负责,直接面向农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其中,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产品投入品(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等)产、销、用的监督管理;进口农产品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和标识认证以及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等。

韩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只涉及农林部、食品药品安全厅和海洋渔业部三家。

澳大利亚于1998年将卫生部的食品管理职能划入新成立的农渔林业部,统一协调对农、牧、渔、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综合管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健全

外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这也就为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标准制定、产品的质量检测检验、质量认证、信息服务等纷纭复杂的工作建立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美国有关农产品(农产食品)安全的主要法令包括:《联邦食品、药物、化妆品法》(FFDCA)、《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禽类产品检验法》(PPIA)、《蛋类产品检验法(EPIA)》、《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在这些法令的基础上,还通过一系列程序性法规以实施国家样本检验及监测计划。

加拿大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由法律及相关的法规条例两部分组成。主要法律有:《食品药物法》、《有害物控制产品管理法》、《植物保护法》、《谷物法》、《肉类检查法》、《消费者包装标签法》、《肥料法》、《种子法》、《饲料法》等。同时,对应于这些法律有相应的法规条例。

欧盟现有关于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20多个。

日本自1948年厚生劳动省颁布实施《食品卫生法》和农林水产省颁布实施《输出品取缔法》(即“出口农产品管理法”,1957年改为“出口检查法”,1997年废止)之后,农林水产省又相继出台了《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JAS法,1970年颁布实施)、《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农药取缔法》《农药管理法》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韩国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有《农产物品质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畜产品加工处理法》、《水产物品质管理法》和《食品卫生法》等。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系统配套,实用性强

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农业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产品品质,促进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同时随着市场的要求不断地进行修订。国际上一般把标准分为强制类和非强制类两种。前者为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所采用,具有强制性,必须严格遵守。后者则由政府委托标准制定机构或由行业协会制定和管理,由社会自愿采用。

美国的农产品标准有3个层次:(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3)由农场主或公司制定的企业操作规范,相当于我国的企业标准。

欧盟的标准体系分为两层:上层为欧盟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技术内容的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目前,欧盟拥有技术标准10多万个,其中1/4涉及农产品;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7000多项。

日本的标准体系也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3个层次。

总的来说,国外的农产品标准制定较为合理,配套措施较为完备,标准可操作性较强,而且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国外农产品标准体系的主要特点是:(1)目的明确,配套性、系统性强;(2)标准与法律法规衔接较好;(3)标准先进实用;(4)标准制定过程透明度高;(5)技术性贸易壁垒倾向明显。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健全完善,监管得力

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日本及欧盟等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本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建设,并通过该体系进行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监测。

美国根据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的需要,建有分农产品品种的全国性专业机构和分区域的大区性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同时,各州也根据需要,建有州级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主要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产地质量安全。美国的检测检验体系还负责对食品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通报。

加拿大负责农产品的检验机构是加拿大农业部食品检验局(CFIA)。该机构在全国分4个大区,下设18个地区性办公室,185个基层办事处,并在408个非政府机构设点。

欧盟各国根据欧盟及本国的法律法规,对农产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其主要措施之一就是依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划和农产品品种类型设立的全国性、综合性和专业性检测机构实施执法监督检验。

日本在农林水产省建有一个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负责农产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级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工作。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前景广阔,成效显著

认证工作在国外一直得到高度重视,这也是产品面向广大消费者的质量等相关保证的体现。认证体制可以为市场提供一种可以信任的证明,证明带有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此外,主要发达国家除了对最终产品进行质量安全认证外,还普遍在生产企业推行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该体系目前是世界公认的最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保证系统。HACCP强调企业自身的作用,以预防为主。由于它的实用性和科学性,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要求国内和进口的畜禽产品及水产品按照HACCP体系来生产、加工,企业必须要进行HACCP体系认证。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研究的支撑作用明显

国外的农产品安全制度基本上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对农产品(食品)安全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实际上,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本质就是一个风险事件,特别是随着新技术在农产品(食品)生产中的不断应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相当多的农产品(食品)安全风险实质上就是科学应用的风险,这种风险也只有通过科学的手段才能加以识别和控制。科学贯穿于农产品(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风险管理和信息交流的全过程是理所当然的。为此,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科学研究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组织、调动和协调相关科研资源,并投入大量经费进行相关研究。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工作措施得力,公众参与程度高

国外都特别强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管理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强调公众参与。这就要求公众有了解和获取各种信息和情况的途径和方式,并可参与评论。

美国特别强调风险信息交流和传播在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一者,通过有效的信息发布和信息传播使公众健康免于受到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二者,通过风险信息交流提高风险分析的准确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欧盟食品管理机构在信息收集和分析方面的关键任务,就是在欧盟各国和世界范围内收集。鉴定和利用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信息,通过信息的收集及分析来了解各地对食品安全问题作出的最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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