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_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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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

淄博市人大内务司委员会

主任你好,得知你们要对我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的情况进行调研。我提点看法,国家,省,我市,均有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但没有落实好政策,再好的政策不执行,无异于纸上谈兵。

1问;为啥得不到落实执行?

2问;我市无就业困难人员,还是就业困难人员不需要补助?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虽然看得见,却常常摸不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如镜中花、水中月,看上去很美,让人心动,却没有人拿过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就业困难人员法定权利,法定权益变为“空头支票”,是较明显的滥用职权或行政不作为。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指,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减轻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或为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鼓励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上述个人或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实行先缴后补,给予一定费用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淄政发〔2008〕60号

(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持有《特困证》的人员(以下统称就业困难人员),要予以重点扶持。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可给予岗位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淄财社[2006]9号文件执行。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年度内所缴纳费用不超过6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项目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要求;尽快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01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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