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考核办法_中小河流治理与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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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规划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考评,是指对中小河流治理的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考核和评价中小河流治理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第五条 绩效考评实行项目法人自查、市县初评和省级复评相结合。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考评复核,核定考评结果。
各市、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绩效考核初评,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做
— 1 — 好绩效考核自查工作。
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绩效考核自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考核信息和材料,及时提供备查资料,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并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考评工作依据: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措施;
(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规划;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土地预审、环境保护批复等前期工作文件;投资计划文件、资金拨付文件;招标备案及总结报告,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通报;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水利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目标责任书、承诺文件、评审检查结论,以及工程结算、验收等相关材料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第七条 绩效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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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组织:主要考核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分解及相关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施方案制定、统计及信息宣传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主要考核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建设制度执行情况、质量和安全体系建立情况和效果、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工程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
(三)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市、县投入情况,包括财力安排及通过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以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投资控制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防洪除涝标准的提高、生态环境的改善等方面。
第三章 考核的程序
第八条 绩效考核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情况,分批次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该批次项目计划下达一年后、主体工程基本完成时进行。
第九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统一安排,绩效考核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绩效考核自查工作,根据项目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具体见附件)上报自评打分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材料,经县(区)水利部门会同财
— 3 — 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由市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将考核材料直接报市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
2、市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考核自查情况进行初评,并将自查报告和市级初评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3、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结合初评意见,开展复评核定工作,确定考核结果。
4、公示并公布核定后的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项目绩效考评实行100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分三个等级:总分8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60~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
2、在审计、稽察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质量、进度、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3、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的,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4、项目法人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市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对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省财政厅、水利厅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将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绩
— 4 — 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安排中央和省级投资的重要依据。对考评不合格的地方减少或停止安排该地区水利项目和投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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