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_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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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99号 【发布日期】2008-12-27 【生效日期】2008-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精简各类文件,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考核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规范工作,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承办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文格式、发文办理、代拟文搞、行文规则、收文办理和基础建设等。

第六条第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第七条 公文处理工作考核按评分制进行,将根据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完成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考核分数在《办文通报》上公布。

第三章 考核评分标准

第八条第八条 综合评分值为100分,由平时考核得分和年终考核得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考核得分占40%,年终考核得分占60%。平时考核得分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根据日常记录的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进行评分;年终考核得分由市政府办公厅在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计分并呈报自查报告的基础上,对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后评分。

第九条第九条 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单位综合得分情况,评出市政府系统公文办理工作优秀单位、先进个人、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

(一)公文处理工作优秀单位标准。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全年未被市政府办公厅《办文通报》通报批评、在公文处理工作中未出现重大失误的。数量按参评单位的10%掌握。

(二)公文处理工作合格单位标准。综合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90分以下,且全年被市政府办公厅《办文通报》通报批评少于3次、在公文办理工作中未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公文办理工作不合格单位标准。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或全年被市政府办公厅《办文通报》通报3次(含3次)以上、在公文办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从综合得分前10名的部门、单位的文秘工作人员中推荐产生。

第十条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对被评为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优秀单位和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作扣分处理。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文处理工作考核由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公文处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于每年年末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经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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