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_云南机电技术学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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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校名、校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1.学院名称: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国家代码:13757
3.学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704号
4.办学层次:专科(学制三年)
5.办学类型:国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6.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二章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
1.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23个,面向14个省份招生;招生计划2000人: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2.学费标准: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数控技术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专业学费为4800元/生/年;其余专业学费为4500元/生/年。
3.外语语种要求:不做要求,入学后主修英语。
4.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制度》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章 [录取原则]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考生和家长放心。具体的录取规则是:
1.严格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分数线录取;
2.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录取按总分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3.我院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录取按总分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4.录取过程接受各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学校纪检部门监督,录取结果各专业最高分、最低分在学院公布。
第四章 [学院招生办公室地址及联系方式]
1.学院招生办公室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704号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2.邮政编码:650203
3.电话:0871-6239398;0871-6315805;0871-2501173;0871-2501175
4.传真:0871-6239399
5.网址:
6.E-mail:ynjdxyzb@126.com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返还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3.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4.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5.由政府返还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6.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7.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8.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9.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10.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11.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12.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13.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14.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5.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6.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7.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18.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19.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20.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详细内容请登陆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