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舆论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二辩稿_舆论对司法公正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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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司法的根本看,一方面,大众舆论促进司法完善。黄静案中前后五次结论不同的司法鉴定,2003年孙志刚因未携带“暂住证”被收容,在在救护站被殴打致死,均暴露出我国司法制度的混乱。正是由于各大网站的转载,引发社会强大舆论反响,从而使学者们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呼声,并最终废弃。由此可见,大众舆论对司法制度的完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大众舆论对司法过程的关注促使执法人员改进工作,防止腐败。2013年河南三门峡境内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三死两伤,法官称是因为“眼睛花”判错案件,引起舆论关注迫使陕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再审,最终使罪犯难逃法网。同时,重庆司法界“腐败窝案”,吉林省高院小法官李成禧贪污受贿5300万元;阜阳中级人民法院的腐败串案等,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督促司法机关和人员严格自律。由此可见,大众舆论对加强司法队伍的道德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其次,从司法的过程看
最后从司法的趋势看
最后,从价值上来说:大众舆论作为公共领域的重要内容及表达方式,在司法过程中、尤其是在追求司法公正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在体制内的良性互动,协商型司法正义的精神则被注入到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在大众舆论与司法正义二者之间在相互影响中所达成的彼此合作或和谐的社会形态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意义重大。大众舆论体现的民主和司法公正体现的法制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其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邓玉娇案由于媒体大事报道,大众舆论的广泛参与,进而引起人民法院高度关注,最终判决其为正当防卫,给邓玉娇本人及大众以公正的结果。由此可见,大众在行驶监督权的同时为司法提供了参考,法院重视群众监督诉诸民意,都高度统一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体现了司法公正与大众舆论之间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