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外(2000)4号 上海教育_沪教委上海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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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外(2000)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接受 外国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本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来华学习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第4号令及有关方针政策,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中小学 外国人 学生 管理 细则 通知
抄送:国家教育部 上海市外办、市公安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印发
打印:颜悦之 校对:赵秀华
(共印40份)
—1— 上海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来华学习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号令及有关方针政策,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资格和条件
第一条
学生资格
1、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应是适龄学生,身体健康,持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
2、外国学生一般指父母在沪常住的外国学生;如父母不是在沪常住的外国学生,须由外国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沪常住的外国人或在沪有正式户籍的中国公民作为外国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第二条
学校资格
1、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全日制中小学,原则上应有3年以上的办学历史。
2、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应具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教学条件
—2—
1、外国学生的教学按照我国现行的教育大纲组织实施。在教学中除安排必要的汉语补习外,一般不为外国学生单独编班。汉语言文字是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2、有固定的教室和必要的实验室、实验设备。有图书馆和阅览室,能提供兼顾外国学生要求的图书资料。
第四条 师资条件
1、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应配备相应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的教师中、高级职务须占一定比例。
2、专职对外汉语教师应取得国家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证书。兼职对外汉语教师在语言、文学、外语等方面应达到专职对外汉语教师的水平。
第五条 管理条件
1、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要有指定的部门和指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外国学生事务。学校领导有专人分工负责外国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应具有跨文化交流能力并应熟悉涉外法规。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2、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招收学生、学籍管理、校园管理、宿舍管理、签证管理等。外国学生在入学后,学校应组织他们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外国学生手册》,帮助他们了解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制度。
—3—
3、要配备素质较好的后勤服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对所有的涉外人员应进行外事教育和必要的业务培训,并明确岗位职责。
第六条 生活条件
1、外国学生一般应与父母或监护人一起居住。
2、有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可在校园内向外国学生提供安全和便于管理的外国学生宿舍。宿舍内有方便的卫生、取暖及其它服务条件和设施。
3、有供外国学生就餐的餐厅,餐饮条件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兼顾外国学生民族、宗教的特点和生活习惯。
4、学校内设有为外国学生提供服务的医务室。
第二章 审批
第七条 申请
(一)中小学接收外国学生的资格申请须经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二)学校上报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接收外国学生资格的申请报告;
—4—
2、学校情况简介;
3、学校外国学生的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置、管理制度等项内容的书面材料;
4、接收外国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宜超过在校生总数的10%。
第八条 审核与批准
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报告及所附的学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两个月内会同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到学校实地考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
3、经审核、考查合格的学校,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将批文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4、未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任何中小学不得擅自接收和培养外国学生。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招生管理
1、学校须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
2、外国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或自动退学处理。
—5—
3、学校对外招收学生工作需由学校指定部门统一管理。各校仅限接受持本校签发JW202表的外国学生,不能接受持其他单位发出的JW202表的学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
4、外国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5、学校不得通过非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不得违章向不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单位推荐学生。
6、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将在校外国学生的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公安局。
第十条 学籍管理
1、对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2、对遵守校纪、学习成绩优秀的外国学生,学校给予奖励和表彰,并将受表彰情况书面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3、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外国学生,可由学校给以相应的处分,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4、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考试制度。学生修业期满,成绩
—6— 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条 校园管理
1、外国学生是在校生的一部分,学校必须按照校园秩序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其进行管理。
2、外国学生在校内张贴广告、通知、告示,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应征得学校外国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张贴物应张贴在指定地点。
3、学校应尊重外国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学校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生的宗教活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办理。
4、经批准可向外国学生提供校內宿舍的学校,应加强对外国学生宿舍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宿舍管理制度。校內外国学生宿舍不提供学生家属住房。
5、外国使、领馆人员、记者等到校同本国或其他国家外国学生会面,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签证、居留证管理
1、来华外国学生须凭〈〈来华外国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办理签证手续。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地区
—7— JW202表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各接收学校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领取JW202表。各学校JW202表仅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
2、外国学生须持“X”签证来华学习,在华学习不满六个月的可持“F”签证。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下)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凭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邀请函电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F”字团体签证。具体申办顺序为:接受学校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附上学生名单),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教育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抄报上海市公安局。
3、来华在中小学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X”签证,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证。
入学前已持短期签证入境或已在华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和居留证项目的变更手续。
4、来华参加冬、夏令营及其他短期学习的学生团组,持“F”签证入境。具体申办顺序参照以团组形式短期来华学习顺序办
—8— 理。
第四章 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职责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协调、处理外国学生日常管理、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是上海地区外国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外国学生工作外事政策的指导、执行和协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外国学生的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管理和外国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违法事件的处理。
2、对外国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校接受外国学生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对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逐年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学校,将视情况分别给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招生或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职责
1、学校和社会有关部门要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和安全,并
—9— 教育外国学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学校的校规、校纪。外国学生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学校可按课程方案的要求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2、学校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校外国学生签证和居留证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外国学生及时办理签证和居留证的有关手续。学校有责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外国学生的各类案件。
第十五条 外国学生义务
1、外国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必须遵守中国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和法规,未经批准不得组团结社。外国学生根据在校生学习的具体年限申办在华居留证,每次申办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学业结束后或因故中止学业后,外国学生应及时回国,不得逾期停留。
2、外国学生居留证件内容如有变更,应在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部分具备条件的民办中小学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中经批准可接受外国学生,但应适当从严审批。具体工作参
—10— 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批准以招收在沪外籍人员子女为主要对象的学校国际部,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