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政策知识问答_民族宗教政策知识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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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 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民委(政)字(1990)217号

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 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咸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 1

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咸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 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都取消。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要报上级民族工作部

门备案。

十一、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

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

一九九O年五月一日

二、民族政策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民族政策?

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等。

从内容来看,有政策原则和政策措施之分。民族政策原则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须遵循的大政方针,如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具体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对涉及民族问题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体的规定。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

(2)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3)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政策;

(4)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政策;

(5)积极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政策;

(6)保障各民族使用发展语言文字政策;

(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

(8)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9)同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建立统一战线的政策;

(10)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民主改革的政策。

(三)、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民族平等最初由资产阶级提出,曾在反对封建主义和民族压迫的斗争中起过进步作用。但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成为欺骗和压迫本民族人民及其他弱小民族的工具。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被赋予了它真实的内容和科学的涵义,成为无产阶级民族观的核心,成为无产阶级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2)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

(3)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

(4)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民族团结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民族团结是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

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们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我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2)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五)、中国政府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1)将民族团结的原则明确地写入《共同纲领》、历次《宪法》等法律之中,使民族团结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也使维护民族团结成为每一个人的法定义务。

(2)努力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隔阂。1951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揭、匾联的指示》,消除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旧的痕迹。50年代,国家还组织慰问团、访问团,并组织少数民族参观团,增强了各族人民之间的了解和信任。

(3)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并运用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1952年和1956年,进行过两次民族政策的大检 6

查、大教育,1979年又在全国进行了民族政策的再教育,都不断地增强了民族团结。

(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召开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并逐步形成了层层召开、定期召开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88年4月首次召开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人物和集体,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使民族团结正在成为一种社会舆论,成为一种社会风尚。

(5)旗帜鲜明地进行反分裂斗争,打击了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团结和教育了各族人民,使各族人民在尖锐复杂的斗争中提高了对分裂活动的识别力和抵制力。

(6)及时地、妥善地处理民族关系中发生的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7)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的基础。党的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整个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民族工作的重点也随之转移,明确地提出了民族工作一是经济建设,二是加强团结。并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六)、涉及少数民族地名、称谓要注意哪些问题?

1951年5月16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发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揭、匾联 的指示》。

《指示》要求正确称谓少数民族,如发现有歧视、蔑视少数民族的称谓,在经过一定程序后,改用适当称谓;凡各 地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意思的碑竭、匾联,需予撤除或撤换。如有特殊情况者,则可酌情处理。

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指出:地名的命名要“有利于人民周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对于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必须进行更改。

自五十年代初以来,各级政府对此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对发现的问题都做了妥善的处理。如将带有侮辱之意的“归化族”、“西番”、“崩龙”分别改为“俄罗斯”、“普米”、“德昂’等族称替代;将“卡瓦”改写为佤族等。

(七)、对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如何惩处?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使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受到侵害,也会使民族关系受到损害。对此,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如何惩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

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九)、如何惩处在出版物刊登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行为?

在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上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列了“在出版物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

主要是指无视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以书籍或报刊为载体,出于牟利或猎奇等原因,发表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文字或图片、绘画等,且造成损害民族关系等后果的犯罪行为。

刑法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什么是民族识别?我国民族识别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族识别是指对一个民族成份的辨认。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落实民族政策的一项基本工作。在旧中国,由于存在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许多少数民族的民族成份不能确定。新中国后,为改变旧中华民族成份和族称混乱的状况,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自1950年起,由中央及地方民族事务机关组织科研队伍,对全国提出的400多个民 9

族名称进行识别。加上原来已经公认的民族1983年共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成份。

(十一)、我国民族识别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为指导,密切结合中国的历史和实际,灵活运用斯大林关于现代民族的特征的理论,对民族语言文字、地域、经济生活、文化和心理素质等要素,进行历史的综合考察和分析,只要具有构成单一民族的条件,不管其社会发展水平如何,不论其居住区域大小和人口多少,也不论周邻国家是否居住有相同的民族,在充分照顾该民族人民意愿的基础上,都一律承认为一个民族,同样享有民族平等权利。

(十二)、不同民族通婚后,如何确定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

根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于1990年5月10日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 10

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十三)、司法机关应向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提供哪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应该为他们提供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规也都对这一问题作了类似的规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活动中,则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 11

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十四)、我国对少数民族的人口政策

我国政府对少数民族的人口政策是根据其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如:地理环境、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社会 和文化发展水平、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等。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时间:

从80年代初开始的(对汉族在70年代就已经开始)。

生育数量的控制:

根据不同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口数量、人口分布、自然生存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区别对待。分两种情况实施计划生育。第一种:人口超过1,000万的少数民族地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多生。

第二种: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育四胎。

但由于各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不同,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个别的也可生育四胎,甚至在人口较少的几个少数民族中不实行计划生育。

党的宗教政策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严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 13

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目录

一、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1

二、民族政策知识问答……………………………………4

(一)、什么是民族政策?…………………………………4

(二)、我国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4

(三)、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5

(四)、民族团结政策包括哪些内容?……………………5

(五)、中国政府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6

(六)、涉及少数民族地名、称谓要注意哪些问题………7

(七)、对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如何惩处?…8

(八)、如何惩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8

(九)、如何惩处在出版物刊登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行为?…………………………………………………………9

(十)、什么是民族识别?我国民族识别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5

………………………………………………………………9

(十一)、我国民族识别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0

(十二)、不同民族通婚后,如何确定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 ………………………………………………………………10

(十三)、司法机关应向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提供哪些帮助?……………………………………………………………11

(十四)、我国对少数民族的人口政策?…………………12

三、党的宗教政策…………………………………………13

四、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13

五、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1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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