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_林业工作站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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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2014年12月
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标准化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建设的科学管理和指导,提高标准化林业站建设质量和成效,根据《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乡镇林业工作站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统一标准、责任到人、绩效考核、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资料审查、现场考察和座谈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标准化林业站建设检查验收实行打分制,基本分满分为100分。对标准化林业站建设有突破或延误的,设置附加分。基本分与附加分之和达到70分以上为合格,通过验收。
第二章 检查验收程序
第四条 标准化林业站建设的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三级管理程序。
第五条 标准化林业站建设期为一年。县级自查实行建成一个、检查一个的办法。建设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向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合格后形成自查报告,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含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林业站,应逐级上报正式文件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期限。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其标准化建设任务,并在检查验收时酌情扣减其得分。
第六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县级单位的核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后,统一组织开展省级核查验收工作。省级核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形成核查验收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省级单位上报的核查验收结果,组织开展抽查工作。抽查比例是:新建标准化林业站10个(含)以下的抽查30%;10-20个(含)的抽查25%,不低于3个;20个以上的抽查20%,不低于5个。抽查的站按照随机抽样的程序确定。
第三章 检查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八条 组织领导(5分)
(一)成立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领导小组,并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的,得5分。
(二)仅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领导小组的,得3分。
第九条 资金配套及使用(10分)
(一)依据《办法》要求,按比例落实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配套资金,制定并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计划的,得10分。
(二)省级配套资金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每减少10%扣1分,最多扣5分。
(三)未执行资金使用计划的,扣5分。
(四)挪用建设资金的,扣10分 第十条 管理体制(5分)
(一)实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得5分。
(二)实行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双重管理的,得3分。
(三)实行乡镇管理的,得2分。第十一条 人员队伍(15分)
(一)人员编制达到《标准》的指标或地方政府批准的指标,在编人员80%为专业技术人员并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站长参加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获得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统一制发的“林业工作站站长岗位培训证书”,主要岗位人员(林政员、营林员、资源管理员)每年参加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业务培训,获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或有培训记录的,得15分。
(二)人员编制达不到要求指标的,每减少一人,扣1分。
(三)在编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及文化程度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每减少一人,扣1分。
(四)站长未取得培训证书的,扣2分;主要岗位人员未参加培训或未取得无证书、或缺乏有效证明的,每一人扣1分,最多扣5分。
第十二条 经费渠道(5分)
(一)经费渠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的,得5分。
(二)经费渠道为财政差额的,得4分。
(三)经费渠道为林业经费的,得3分。
(四)经费渠道为自收自支的,得2分。第十三条 站房建设(15分)
(一)站房面积达到《标准》规定,站牌醒目,站标清晰,站容站貌整洁,庭院绿化的,得15分。
(二)站房面积达不到规定的,每降低10%扣1分。
(三)站牌不醒目,站标不清晰,站容站貌不整洁、不美观的,每项扣2分,最多扣5分。
第十四条 职能作用(15分)
(一)林业站六大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生态建设和服务林农主业突出的,得15分。
(二)其中一项未能充分发挥的,扣2分,最多扣为0分。
第十五条 内部管理(10分)
(一)主要制度(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廉政建设制度等)、图(森林资源分布图、林业发展规划图)、表(林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年度林业生产进度表)张榜上墙;档案管理规范,做到一年一出数、一年一归档;实行站务公开的,得10分。
(二)其中一项不合格的,扣2分,最多扣为0分。第十六条 办公设备(5分)
(一)配备计算机(含打印机)、通讯设备,森林资源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的,得5分。
(二)其中一项不合格的,扣2分,最多扣为0分。第十七条 交通工具(5分)
(一)配备汽车或机动船只的,得5分。
(二)配备摩托车的,得3分。第十八条 工作器械(5分)
(一)配备必要的森林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科技推广等项工作仪器设备的,得5分。
(二)以上设备每缺一项,扣1分。第十九条 行风建设(5分)
在廉政建设中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发生的,得5分。第二十条 附加分
(一)省级配套资金超过要求比例的,每增加10%,加1分,最多加5分。
(二)人员队伍中,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加1分,最多加5分。
(三)林业站或个人获国家级表彰或奖励的,每一项加2分;获省级表彰或奖励的,每一项加1分。最多加3分。
(四)未按期完成标准化林业站建设任务的,视原因和延期长短扣1-5分。
第四章 检查验收结果
第二十一条 检查验收完成后要提交检查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标准化林业站建设情况、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结果、主要成绩和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相关图表数据等。
第二十二条 检查验收结果作为第二年下达标准化林业站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国家林业局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省级单位将适当增加林业站建设投资和标准化林业站建设数量;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县,限期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将酌情减少今后几年的建设任务与投资。
第二十三条 年度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国家林业局将进行认真总结,对各地探索出的典型经验和好做法、有效措施和建设模式等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计划单列市标准化林业站建设的省级检查验收工作由其所在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完成。
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