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国税局摩托车税收管理办法_摩托车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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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国税局摩托车税收管理办法
为了防止税收流失,控制新增欠税,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摩托车销售行业迅速发展的工作实际,制定摩托车销售税收专项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境内从事摩托车销售并实行双定征收管理的纳税人。
二、全县所有从事摩托车销售的纳税人都应办理税务登记,各分局对其纳入CTAIS系统进行税收管理。
三、根据摩托车销售行业的特点在税收征管上全县统一实行分类和集中管理办法,由各分局成立专业管理股(组)对其集中管理。
四、各分局要建立摩托车销售纳税人分户征管档案,按照CTAIS的管理流程加强对其征管资料的日常收集、整理。
五、对摩托车经营纳税人在税收的征收上实行以票控税办法。第一,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大小核定用票量,限量发售。第二,对用票量大的纳税人,在其领购发票时根据上次已开发票票面金额计算并依率征收税款;对用票量小的纳税人核定领购每本发票应预缴的税额。
六、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交旧购新的办法,发票管理岗根据纳税人确定的征收或预征税款的方法征收税款,先征税款后售发票,对未足额缴纳税款或有以前欠税的不予发售发票。
发票管理岗、申报征收岗应通过CTAIS 查询系统,及时监控、反馈发票领、用、存以及税款缴纳情况,以便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督促和管理。
七、本办法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浠水县国税局摩托车税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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