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就业服务概述_第四章计划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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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就业服务概述
一.就业服务的作用
1.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实行失业登记、录用备案、职业中介行政许可三项基本制度。
失业登记制度,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进行失业登记时,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录用备案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初)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相互选择,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就业服务通过收集和提供空岗、求职信息,沟通供求双方的相互联系,缩短招聘和求职时间,促进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尽快结合,合理配置;通过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咨询,帮助求职者掌握求职方法和技巧,指导用人单位正确选人和确定招聘方式,从而会极大地提高双方选择的成功率。
3.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通过及时、快捷的就业服务,可以使企业加快劳动力结构调整的步伐,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通过开展积极主动的就业服务,可以减少劳动者职业流动过程中的人为障碍,节省其职业转换的时间,提高效率。
4.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保持社会稳定
政府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的目的,就是要帮助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再就业,因为这部分人就业需求最迫切,而由于其自身的素质、技能等原因就业面临困难,最需要就业服务的帮助,解决了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再就业,就能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就能有效保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