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_北航网教电子政务习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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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

研究生管理办法

(校研函字[2010]10号)

为加强对博士生招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依据教育部《全国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09]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目标

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选拔方式

(一)普通招考:指面向所有符合报考条件的已获得硕士学位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及同等学力人员进行招生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二)硕博连读:指从我校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拟按硕博连读方式选拔的学生需提出申请,并通过学院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或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三)直接攻博:指选拔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的招生方式。招生对象必须是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招生人数不超过博士生招生规模的20%。须按科学、严格、规范的原则招收直接攻博研究生,可招收外校报考的直博生。

三、报考的基本条件

(一)以普通招考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4.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考生的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博士生考生的年龄不限。

5.有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6.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还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a.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领域已工作6年以上;

b.须已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三名);

c.还须修完报考专业硕士研究生全部学位必修课,并提交进修单位开具的学习证明及成绩单。

(二)以硕博连读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

除满足上述

(一)中第1、3、4、5条规定外,考生应是已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优秀,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我校在学硕士生。

(三)以直接攻博方式报考博士生的基本条件

除满足上述

(一)中第1、3、4、5条规定外,考生应是取得推荐免试资格的校内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现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毕业硕士生、拟报考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考生、原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硕士生和尚在履行合同中服务年限内的在职人员考生,须征得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的同意方能报考博士生。考生与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考生不能被录取的后果,学校不负责任。

(四)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条件

根据国家五部(委)教民[2005]11号文件精神,将主要面向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定向招收少数民族考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考生考取后须签定定向培养合同。毕业后到定向地域(单位)工作。

四、报名手续

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须按照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好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两位与所报考学科相关的教授(或相当于教授)以上(含)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3.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入学前补交)或证明书。

4.身份证复印件。

5.硕士课程成绩单的原件或加盖人事档案公章的复印件。

6.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还须提交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两篇以上学术论文全文(第一作者),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

关的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三名)的证书复印件。

五、考试与评价

(一)普通招考方式的初试考试与评价过程

初试的科目为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外国语和至少两门专业课。考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所有考试科目的命题、考务、考试、评卷必须在本校进行。考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考生可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研招办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考生本人。除进行笔试外,还可以对考生增加其他方式的考核。

(二)直博和硕博连读审查和科研创新能力评价

组织专家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专家应通过考生的本科或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等材料对其做出评价结论,该结论应作为录取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三)复试

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成绩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公布复试名单、办法和程序,组织考生复试。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

1.学术水平考查

应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不少于三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

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专业外国语的听、说、读等能力的测试。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对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本人。若需对考生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复试。复试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在复试阶段还应重视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进行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表现等方面。

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或派人外调)考生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也可在复试考查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状况。

3.体检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六、录取

(一)原则和有关规定

要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博士生录取结果负责。

考生的各项考试、考核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不得录取未参加我校本次规定时间招生考试的考生。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学年有效。

对收到正式录取通知书,有特殊原因不能按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入学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说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程序

在录取前招生单位要组织专人对拟录取考生的所有报考材料逐一进行复核。

招生单位的学院应根据招生计划,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应打印被录取考生的《考生录取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被录取考生的考试答卷应保留至考生毕业离校为止。未被录取考生的答卷和其他相关材料保存一年。

(三)时间安排

博士生录取结果通过网站或以其他公告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每年6月底前将博士生录取名单上传至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由北京市考试院审核并上报教育部。

(四)录取类别

博士研究生报考及录取类别分四类:非定向、定向、委培和自筹

1.非定向:人事档案等关系须转入我校,毕业后自主择业,不缴纳学费,按国家规定发放生活补助。

2.定向:须在录取前由用人单位与我校签定相应定向培养协议书,人事档案等关系不转入我校,由用人单位缴纳学费,不发生活补助,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工作。

3.委培:在学期间仍属原单位员工,人事档案等关系不转入我校,须在录取前由用人单位与我校签订相应委托培养协议书,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需要缴学费,不发生活补助。

4.自筹:人事档案等关系须转入我校,毕业后自主择业,缴纳学费,不发放生活补助。

七、违规处理

(一)对在报名或考试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考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还应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要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应及时将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在当年博士生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

(四)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博士生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的密级与全国硕士生招生统一考试自命题密级相同,即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二)学校复试工作的组织及指导由研究生院负责,督察由监察处负责。要把公平公正理念和意识贯穿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加大研究生招生工作透明度,招生复试、录取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公布学校的举报和监督电话。

(三)所有参加复试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市招办有关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等行为。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

(四)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校监察处将对复试及录取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检查与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

201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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