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暂行管理办法_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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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7-10 来源: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和上级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济南市司法局领导下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完成规定业务工作量。

二、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市局领导下,除组织承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外,还负责指派和管理市局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案件;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和管理各县(市)区属律师事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办理的援助案件。

三、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受理的各种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裁后,指派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及工作人员、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承办。受指派的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在二日内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相应手续。如情况特殊,也可先行办理,事后补办指派手续。

四、市法律援助中心审裁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法律援助管辖原则,可以移交至有管辖权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

五、受指派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执业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或终止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对因拒绝、延误或敷衍等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案件按公告顺序指派。指派量限定在《律师法》和相关规定的限度以内。

七、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自己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初审符合援助条件的基础上,汇同各种证明及案卷材料交法律援助中心进一步审查确认,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理援助手续。

八、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承办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在自办结之日始的30日内将有关材料整理、订卷交法律援助中心存档,经审查合格,领取承办法律援助确认书。经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每月10日至15日支付相应办案补贴。

九、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承办援助事务的过程中,要严格办案程序,恪守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忠实履行职责,满腔热忱地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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