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领购资格_发票领购资格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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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描述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统一领购簿》。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
三、办理流程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一)需出示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需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份);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一)受理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审验完毕后将《税务登记证》(副本)退还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只要纳税人持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提供了经办人身份证明及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主管国税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不同意办理或拖延时间办理。
3.证件、资料审验通过后,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信息,制作《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业务受理窗口于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至后续审核环节。
(二)审核确认
1、后续审核环节一是对资料进行审核;二是组织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票种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备发票保管、开具的能力。
2.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文书流转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纳税人准购发票名称、种类、数量限额、购票方式、保管方式等。并提出终审意见,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业务受理窗口。
3、业务受理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后续审核环节核准情况制发《发票统一领购簿》,通知纳税人领取并取得送达回证。
(三)系统操作
通过【管理服务】—【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的顺序进入模块,在文书大类中选择“发票类”,在文书种类中选择“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进行处理。
(四)注意事项
纳税人需要变更纳税人名称、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应收缴旧的《发票统一领购簿》,重新核发《发票统一领购簿》,流程与上同。
七、表证单书示例
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