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篷布管理规则.03_货车篷布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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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篷布管理规则

铁运〔2007〕51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第1条 为提高货车篷布(以下简称篷布)运用和质量管理水平,保证铁路行车和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篷布是铁路货车辅助用具,按产权分为铁路篷布和自备篷布。自备篷布是托运人自购自用的篷布。

第3条 篷布在全国营业铁路使用,实行集中统一运用,做到调整及时,保证运输需求。

第4条

铁道部指定的专业运输公司(以下称公司)负责铁路篷布购置、维修、报废和相应的安全管理。铁路局负责管内篷布运用、自备篷布管理和安全管理。铁路局、公司均应设专人负责篷布管理工作。

第5条

各站段应将篷布管理工作纳入《车站管理细则》或《货运管理细则》中。每天使用或到达篷布50张以上的车站应根据情况分别设篷布值班员、篷布(统计)管理员、篷布工,其他站应指定兼管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6条 篷布仅用于苫盖敞车装运的怕湿、易燃货物或其它需要苫盖篷布的货物。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及污染性物品不得使用铁

路篷布。苫盖易于损坏篷布的货物时,装车单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材料由托运人提供。

第7条 托运人在铁路篷布不能满足其货物运输需求时,可购置自备篷布。自备篷布不得出租经营。

第8条 铁路篷布不得外借或挪作它用。发现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核收篷布延期使用费。

第9条

装车使用的篷布必须质量良好,篷布绳齐全,标记、号码完整清晰。篷布不得横苫、垫车、苫在车内,不得代替装载加固材料。铁路篷布不得与自备篷布混苫。篷布苫盖应符合篷布苫盖标准规定。

第10条

合资、地方铁路与接轨站签订的过轨协议应包括铁路篷布在合资、地方铁路的保有量,停留时间,使用、保管、回送办法,过轨交接,费用核收,损坏、丢失的赔偿等内容,铁路局批准后,抄公司备案。

第11条 铁路篷布进入未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地方铁路时,自进入之日起,按每张篷布实际停留时间向合资、地方铁路核收合资、地方铁路货车篷布占用费。

第12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运输协议应包括铁路篷布交接、使用、保管、回送、延期使用费核收、损坏丢失赔偿等内容。

到达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铁路篷布,自货车调到交接地点次日起,二日内由收货人将铁路篷布送到车站指定地点。收货人未按规定日期将铁路篷布送回时,应按规定核收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

第13条 铁路篷布损坏、丢失时,由责任单位赔偿,具体规定见《铁路篷布损坏丢失处理办法》(附件1)。

第三章

运用管理

第14条

发站使用篷布前,应逐张检查质量。使用铁路篷布时,将篷布号码填记在货物运单“铁路货车篷布号码”栏内;使用自备篷布时,应在货物运单“铁路货车篷布号码”栏内划“×”符号,并检查托运人是否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

栏内注明“自备篷布×张”和号码。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使用铁路篷布时,由托运人凭车站填制的“货车篷布交接单”(附件6)到车站领取。

制票时,应根据货物运单将铁路篷布号码填制在货票、货运票据封套篷布号码栏内;自备篷布张数和号码填记在“记事”栏内。

第15条 装车后,车站必须按照篷布苫盖标准检查篷布苫盖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6条 列车编组顺序表应根据货物运单或货运票据封套所记载的铁路篷布张数编制。向铁路局调度报告列车编组时,需同时报告铁路篷布张数。

第17条

对到达和出发的列车,应根据列车编组顺序表所记载的铁路篷布张数与现车核对。编组站或区段站办理列车确报时,应将现车实际苫盖铁路篷布张数记入确报内。

第18条

对运输途中的货车,车站认为需要苫盖篷布时,必须经铁路局篷布调度批准。苫盖后,在货物运单、货票、货运票据封套、列车编组顺序表作相应修改,同时编制普通记录并拍发电报通知到站及有关单位。

第19条

卸车时,应检查铁路篷布质量;卸车后,将铁路篷布送到车站指定地点,车站检查发现铁路篷布破损、缺少篷布绳时,应填制“货车篷布交接单”,按《铁路篷布损坏丢失处理办法》办理。

第20条 铁路篷布要固定存放地点,按规定折叠,妥善保管,进行日常整理和晾晒,运用、待修、待报废篷布应分别码放。

第21条

使用铁路篷布,货物运输票据记载的张数、号码与实际不符时,发现单位应按实际更正,编制记录并向发到站和发到局篷布调度拍发电报,责任铁路局应于当日调整。

第22条 为准确掌握铁路篷布数量,全路应适时组织铁路篷布清查工作。清查方式、清查日期等由铁道部确定。

第四章

铁路篷布回送

第23条

铁路篷布凭调度命令回送。车站填制“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随车运送到站,一份留站存查(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回送铁路篷布时,应增加一份送交接站)。

第24条 回送到使用站的篷布必须是状态良好的运用篷布,回送到篷修所的篷布必须是待修或待报废篷布。运用篷布不得与待修或待报废篷布混装。

第25条

铁路篷布回送时,“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填记回送铁路篷布的总张数,并将铁路篷布号码准确填制在“货车篷布交接单”上。运用篷布填制一式二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随车运送至到站,待修或待报废篷布增加一份交篷布修理所。

第26条 铁路局管内可凭回送清单利用行李车(一批限10张以内)免费回送铁路篷布。行李员负责行李车回送篷布的交接。

跨局回送铁路篷布只限整车(每车不少于100张)装运,所需车辆应优先调配和挂运,不受停、限装限制。使用敞车回送时,苫盖的铁路篷布按回送铁路篷布统计。

第27条 铁路篷布回送,途中变更到站时,原到站与变更后到站不属同一铁路局的由铁道部篷布调度批准,其它情况由铁路局篷布调度批准。

第28条铁路篷布回送,到站货运员应核对数量和号码,与实际不符时,应于12小时内向发站和发到局篷布调度拍发电报。发站无异议时,铁路局篷布调度按到站实收数调整;发站有异议时,应于三日内派人赴到站复查,并将结果通知铁路局篷布调度。

第五章

篷布调度和统计

第29条

铁道部、铁路局应设篷布调度员。各级篷布调度员必须严格执行调度纪律,坚持保证重点和先回送后使用的原则,积极组织,及时回送,提高篷布运用效率,按时完成篷布回送任务和各项运用指标,保证运输生产需要。

第30条

铁路局篷布调度每月末4日前向铁道部提报下月铁路篷布使用计划,铁道部根据年、月度货物运输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每月末2日前下达铁路篷布保有量、周转时间、使用率等指标。

第31条 篷布调度重点掌握篷布到发量大的港口和车站的篷布运用情况。铁道部篷布调度根据重点运输需要,按照上月篷布使用流向,制定局间铁路篷布调整方案。

第32条 铁路篷布备用、解备必须经铁道部篷布调度批准。

第33条

车站应掌握铁路篷布到发及中转出入等情况,填制“货车篷布到发登记簿”(附件3)、“货车篷布出入推算表”(附件7),每日18点前向铁路局篷布调度报送“货车篷布报告”(附件4)。

第34条

铁路局篷布调度应根据“货车篷布运用图”(附件5)、列车编组顺序表,将18时在途列车中使用、回送的铁路篷布张数填制在“货车篷布报告”的列车栏内。

第35条 铁路局篷布调度每日18点向铁道部报送“货车篷布报告”。

第36条

铁路局间分界站应及时填制“分界站货车篷布出入报告”(附件2),向双方铁路局篷布调度报告。相邻铁路局的篷布调度每日6时、18时对分界站的铁路篷布出入数进行核对,不一致时,经双方核实后调整;仍有分歧时,三日内由铁道部篷布调度裁定。

第37条铁路篷布运用考核指标为周转时间、使用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全路篷布周转时间(天)=运用数÷使用数

全路篷布使用率(%)=使用数÷现在数

铁路局篷布周转时间(天)=运用数÷(使用数+接入使用数)

铁路局篷布使用率(%)=(使用数+接入使用数)÷现在数

第六章

篷布质量管理

第38条 篷布的质量由产权单位负责,必须符合铁道部有关标准或技术条件。铁路局和公司要加强对篷布及篷布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39条 托运人购置自备篷布应向装车站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送铁道部运输局,符合要求后,托运人与篷布生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第40条 新造篷布上路使用前,应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抽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验机构必须对新造产品的检验质量负责。

第41条

篷布编号由铁道部统一公布。铁路篷布采用7位编号,第1位是该篷布投入使用的年份,后6位是顺序号。自备篷布采用9位编号,前4位是该篷布投入使用的年月,后5位是顺序号。

第42条 公司可委托铁路局维修铁路篷布,并根据各铁路局篷布运用需要设立篷布修理所,篷布修理所的布局由公司与铁路局协商确定。

第43条 铁路篷布凭调度命令扣修,应就近修理,跨局回送待修铁路篷布时,必须经铁道部篷布调度批准。

第44条

公司和被委托的铁路局应加强对篷布修理所的管理。篷布修理所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维修质量复核验收等管理制度,确保铁路篷布维修质量。

第45条 自备篷布的修理由产权单位负责,应严格执行篷布维修标准,确保自备篷布维修质量。

第46条

修竣铁路篷布应粘贴“篷布维修合格证”(附件8),并按张数、号码与车站办理交接。车站发现质量问题,严禁上路使用,并及时向公司和铁路局反映,由公司追究责任。

第47条 篷布使用年限暂定为三年。使用满三年或未满三年但修补面积达40%或修补处达200处的篷布,必须报废。

第48条 铁路篷布报废前,公司应及时补充新造篷布,以满足运输需要。每批篷布报废前,公司向铁道部提出报废申请,由铁道部发电执行。

第49条 铁道部未公布编号的篷布或达到报废年限、符合报废条件的篷布不得上路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50条 铁路其他有关篷布管理规定,与本规则不符时,以本规则为准。

第51条 铁路局、公司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应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52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53条本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货车篷布管理规则》(试行)(铁运[1996]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篷布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2.分界站货车篷布出入报告(铁运篷-1)

3.货车篷布到发登记簿(铁运篷-2)

4.货车篷布报告(铁运篷-3)

5.货车篷布运用图(铁运篷-4)

6.货车篷布交接单(铁运篷-5)

7.货车篷布出入推算表(铁运篷-6)

8.篷布维修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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