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_成都工业用地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成都工业用地”。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成办发〔2010〕105号)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规划管理
第一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的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应当符合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并与区(市)县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条
各区(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级战略功能区内土地利用规划需经功能区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第三条
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包括规模、位置和用地性质)须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经委、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重大调整须经市政府同意,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须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
严格控制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道路、绿化等综合配套用地面积,新扩展区域工业净用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70%。
第五条
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总部经济项目和行政办公、生活
(三)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本年度只安排当年建设部分的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2500万元以下,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2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进入标准厂房,总部经济项目可适当放宽;
(五)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原则上不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新上项目,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经委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新用地工业项目按下列程序供地:
(一)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内项目,由园区管理部门审查项目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产业性质、开竣工时间等土地利用条件,并以《项目准入意见书》形式报市经委核准;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区外项目由所在乡镇负责审查和申报。
(二)国土部门根据市经委核准的《项目准入意见书》中相关条件,会同发改、规划、工业、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并组织挂牌供地。
(三)各区(市)县完成项目供地后,国土部门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部门分别报市国土局和市经委备案;房屋竣工验收时严格按《项目准入意见书》要求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房管部门方可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 鼓励各区(市)县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租用、分年度、分阶段出让等形式,使用城镇建设用地。
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关约定。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的管理参照以上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
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工业项目竣工后,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和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联合对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复核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加强闲置土地、空闲土地、低效土地的清理。采取要求限期增加投资、股份合作以及置换、回购、削减用地规模、无偿收回等方式,有计划地促进建设慢、投资强度低、综合效益差、土地占用多的项目,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
项目用地收回。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定期对已供地项目进行评估考核,对产出效益、建设规划管理等指标达不到约定要求,符合退出条件的,依法清退,收回用地。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督促区(市)县对闲置空闲土地进行分类处置,符合条件的督促尽快开工建设,无法开工的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
加强工业用地整合。鼓励企业向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内调迁,企业调迁后原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城市建设的,所在区(市)县按调迁企业原用地面积的50%,在有条件发展区内安排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市国土会同市经委审查确认后,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工业经济
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兴工强市”战略的决定》(达市委发〔2011〕11号)精神,规范工业用地行为,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业用地储备制度,保障工业项目用地需要
(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集中区)发展规划,及时将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储备库,适当进行前期开发,确保常年有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满足工业用地需要。
(二)优先保障重点产业用地。存量国有土地和工业储备土地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首先保障优先发展产业且
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各工业园区(集中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规定,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对工业用地出让金予以优惠。严禁各工业园区(集中区)之间为争取项目竞相压低地价招商。
(三)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各县(市、区)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项目容积率应严格执行国家控制指标,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任何项目在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四)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根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项目性质合理确定用地面积。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有增资发展潜力的项目,供地限额可适当放宽。
(五)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各县(市、区)应分期安排建设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前期已供土地实际投
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可以依法转让,但受让方要符合该地块确定的产业要求,且原企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以项目为单位整体报批开发的工业项目,其项目用地、地上建筑物均不得分割转让。
(五)实行工业用地退出机制。企业取得工业用地后,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非因企业原因无法继续开发利用的,企业应退出土地,政府可按原土地取得价格结合已开发利用程度给予适当补偿。
四、加大工业项目批后监管,完善竣工验收制度
(一)加大工业项目批后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健全工业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检查制度。新开工建设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挂牌施工”,严禁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闲置浪费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对违法违规用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整改、纠正和依法进行查处,有效形成多部门合力统一监管的联动机制,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取得成效。
(二)完善工业项目竣工验收和投入产出履约验收制度。各县(市、区)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组织复核验收。出让合同中约定需进行投入产出履约验收的,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以投产日期、企业效益、税收等为主要内容的投入产出履约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