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对象筛选规程_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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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对象筛选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筛选条件

第三章 筛选工作负责部门

第四章 筛选确认流程

第五章 评估对象控制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税源管理专业化、信息化和科学化要

求,以风险管理理念,强化纳税风险应对,税收分析预警评估系统优化完善了纳税评估对象的筛选确认流程,由原来的计算机自动筛选确认修改为人机结合方式实现,筛选纳税评估对象更加灵活、更加符合风险管理理念。为了在风险管理理念下使人机结合筛选的确保纳税评估对象更加贴近实际,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加准确、合理、有效和公平、公正,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按照风险管理和风险应对理念,筛选纳税评

估对象总体要求是风险级别高的纳税人有限确定

为评估对象。

第三条 根据风险分类应对要求,每个纳税评估期间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时,可以结合工作和税源实际状况,按类别确定本期的纳税评估对象。

第四条 根据风险分级应对要求,市县两级分级筛选

一定比例的纳税评估对象组织实施纳税评估,进行风险应对。

第五条 根据风险分析预警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每个评估期间至少筛选风险预警户数的60%。

第二章 筛选条件

第六条 达到以下标准的纳税人,由市局按规定组织

风险分析和纳税评估对象筛选。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的纳税人;

二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含)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的纳税人;

三是涉外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

四是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或年免抵退税额额在8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五是市局认为应该筛选确认的其他情况的纳税人。

第七条 县局负责对未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按规定组织筛选纳税评估对象。

第八条 分局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对风险分析认为较

低但有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按规定组织筛选纳税评估对象。

第三章 筛选工作负责部门

第九条 市局日常评估对象有系统应用牵头部门负责。

市局业务科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要求筛选专项纳税评估对象。市局系统牵头部门负责对其他业务科室筛选的纳税评估对象进项汇总、统筹、确认和提交。

第十条 县局日常纳税评估对象原则上由县局系统牵

头部门负责。

县局业务科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要求筛选专项纳税评估对象。县局系统牵头部门负责对其他业务科室筛选的纳税评估对象进项汇总、统筹、确认和提交。

第十一条 分局负责自定义评估对象的筛选。

第四章 筛选确认流程

第十二条 系统发布预警后或上级提出专项评估要求

后,负责部门根据具体时限、户数、条件等要

求,及时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 负责部门筛选后提交系统牵头部门汇总、统筹和确认。

第十四条 牵头部门将确认的纳税评估对象提请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牵头部门纳税评估对象提交岗将审批后的纳税评估对象录入系统并提交由系统生成纳税评估任务并发布到相应单位或评估人员。

第五章 纳税评估对象控制与调整

第十六条 原则上,纳税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不再调整。第十七条 由于上级任务调整原因需要调整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调整。

第十八条 由于企业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纳税人提交申

请,相应税源管理部门核实确认,报请领导审批,领导审核批准后,牵头部门负责调整。第十九条 部门需要调整纳税评估对象的,由提出调整的部门针对具体纳税评估对象列明原因,提交系统应用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经过会商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批,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第二十条 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可以调

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纳税评估对象筛选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

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标准要求及时完成,对无特殊情况而影响工作的,按照相关制度办法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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