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_泰州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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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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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4-27)

城市排水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市民的日常生活、城市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市在加大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投入和水环境治理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管理创新,加强对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监督管理,基本保证了城市排水的畅通与安全。

由于排水设施和水环境的管理具有范围广、情况复杂、反复性大的特点,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十分必要。为此,我市于2006年7月出台了《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但是,2007年3月建设部对《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做了重新修订,内容变化很大,为了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避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全面规范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市政府重新修订了《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立法宗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规定了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的程序,及规划、建设过程所遵循的原则和其他要求;重点规定了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以及许可后的相关要求等;在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方面主要规定了维护责任的划分,及排水设施养护和维修过程中的具体要求;法律责任方面,主要规定了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城市排水管理的原则

城市排水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维修并重的原则。

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哪些内容,它的管理范围有哪些?

城市排水设施指各类雨水口、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沟、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路边排水沟及其护坡两侧各1至3米,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四、我市实行的是什么排水体制和排水制度?

我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体制,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五、市区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监督管理以及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六、城市排水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建设有什么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专业机构负责施工、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排水工程及配套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办法》对排水户是怎样定义的?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八、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条件有哪些?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和环保部门关于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九、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十、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续期?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十一、对排水户领取许可证书后的排水行为有何要求?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十二、排水户禁止哪些行为?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十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十四、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进入水体的污水如何管理?

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市环保部门。

十五、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责任如何划分?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产权人负责。

十六、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十七、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排水户违反《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禁止行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排水户违反《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办法》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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