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备案工作告知书_银行客户告知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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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北京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备案工作告知书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辅导项目xxxx年xx月xx日(以下简称“受理日”)已在我局正式备案,为规范辅导备案工作流程,提高辅导备案工作效率,现将我局有关监管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自受理日起,你公司应按照我局《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要求,每两个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一期辅导工作报告,并加盖骑缝章,在提交辅导验收申请之前,至少报送一期辅导工作报告,辅导期自受理日起不得少于三个月,并且不能以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替代最后一期辅导工作报告。报送辅导工作报告的同时应报送word格式电子版文档及红头页、签字盖章页扫描件。
二、辅导小组原则上应由负责保荐该辅导对象的保荐代表人担任负责人,全程协调、组织辅导工作。辅导人员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报告我局。
三、辅导期间,辅导机构应每两个月一期持续、按时报送辅导工作报告。
超过二个月未报送辅导工作报告,并且经监管责任人电话提醒后两个月内仍不报送辅导报告的,辅导备案工作视为自动终止。
辅导项目终止后,拟恢复开展辅导工作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局报送恢复项目备案申请报告,经局领导批示后,项目备案工作可重新进行,辅导期自局领导批示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辅导期内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解除辅导协议的,应在签订解除协议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向我局报送终止辅导的正式文件和解除辅导的协议,办理辅导备案终止手续。文件中应说明已经实施的辅导工作以及终止辅导的原因。
五、你公司在辅导过程中应督促辅导对象对照《加强拟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见附件1)逐项自查、说明情况,并按照相关格式指引(见附件2)形成《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你公司应针对该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书面评价报告。
同时,你公司应针对辅导对象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对相关存在与解决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六、《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有关内容建议提前与监管责任人进行沟通,以提高辅导验收工作效率。
七、辅导验收申请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并最迟在监管责任人撰写完成辅导监管报告之前报送你公司内核委员会对于该项目的内核意见说明,红头文件格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核会议时间、参会内核委员姓名、内核表决情况等内容。
八、为帮助辅导对象顺利达成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申报的时间安排,建议辅导机构在满足辅导验收申请条件后,至少提前二十
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齐备的辅导验收申请材料。
九、辅导验收过程中我局将组织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书面闭卷考试。
十、考试范围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公司法》;
2.《证券法》;
3.《刑法》修正案六、七中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分;
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5.《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或《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7.《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9.《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10.《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11.其他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帮助考试对象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当天,及时将情况告知监管责任人。
自辅导监管报告签发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项目申报材料未能上报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的,你公司应向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说明未申报原因。对不按期说明未申报原因的,我局将予以重点关注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十二、你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申报材料及受理通知书报送我局备案。相关反馈回复、核查意见等书面材料应在上报证监会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备案。
十三、辅导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监会审核未通过的,你公司应在发审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说明未通过原因,并配合监管责任人做好约见谈话工作,汇报相关情况及下一步计划。
十四、因辅导小组不尽责、辅导对象不配合而导致辅导效果不佳、辅导验收不合格的,我局将视具体情况责令延长辅导期,在问题整改完毕后再进行辅导验收。
附件:1.加强拟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
2.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格式指引
辅导项目负责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