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_治安巡防队管理细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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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区专业治安巡防队(以下简称治安巡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治安巡防队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市*政办发„****‟*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治安巡防队是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助专门机关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群防群治组织。治安巡防队队员是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两级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一支公益岗位类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二章

招聘管理

第三条 每年12月对治安巡防队员有缺额的岗位,由XX区专业治安巡防队员整编领导小组面向社会招聘。招聘过程本着“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按照报名,考试(含笔试、面试)、体验、考察、聘用程序进行。

第四条 治安巡防队主管单位为XX区综治办,用人单位为各街道、管理办公室及其所辖社区,业务上受XX公安分局各辖区派出所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治安巡防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治安巡防队员必须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令行禁止;必须持证着装上岗、依法文明开展工作;必须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开展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未经XX区专业治安巡防整编领导小组批准,各社区、社区民警不得安排治安巡防队员从事其他无关工作。

第六条 治安巡防队员因身体、违纪、违规及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XX区专业治安巡防整编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治安巡防队大队长负责全大队的全面工作,要严格管理队伍,处处起表率作用,落实执勤登记并报告制度。大队长对队员违纪违规不服从管理的现象,必须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及时上报。如果因大队长管理不严,不及时报告造成的问题,将追究大队长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治安巡防队员职责:

1、向社区居民及外来暂住人口进行法制宣传和遵守公共秩序的教育。

2、重点到无围墙、门卫、物业保安的居民小区和小街小巷进行巡逻,掌握各处地形等情况,同时与小区楼栋守护人员建立工作关系,并提示、帮助消除治安和安全隐患;值勤巡逻中如发现确有犯罪或犯罪嫌疑者,及时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治安巡防队根据辖区需要适时调整巡逻线路、巡逻密度和巡逻班次、时间,治安巡防队员每日按班次到规定的岗位签到。

3、发现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上级和公安机关。

4、对有扰乱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服教育或情节严重需要处理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协助有关部门清理流浪露宿、乞讨要饭、精神病等特殊人员。

6、协助街道、社区做好重大节庆、重要活动期间的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7、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社会、群众安全的工作,接受群众求助,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8、协助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协助治保会对“两劳”释解人员进行帮教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对被政法机关裁决的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管制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定期考察、谈话教育工作。

第九条 治安巡防队员不得进行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及居民住宅内等进行检查。巡逻时禁止进入麻将馆、茶馆、美容美发店、网吧、休闲店等与身份不相符的地方;禁止参与查处卖淫嫖娼、赌博等治安案件和审讯犯罪嫌疑人等警务活动;禁止治安巡防队员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给予罚款、没收钱物等处理;禁止参与收取管理费用、收取房屋出租税费等与其身份不相符的工作;禁止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送礼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上班时间从事其他兼职活动,禁止将清查登记信息、公民身份信息泄漏外传,不准将未经审核信息录入公安信息平台。

第十条 治安巡防队员上班时间必须着装整齐,佩带袖章、警械(晚上带电筒)等巡逻器具,上班巡逻要做到三人一队,两人一行,不准单独巡逻,如有队员缺岗造成的单独巡逻时,到位队员须将情况报告队长,由队长补充一名队员参与巡逻并作好记录,并将情况报治安巡防队大队长。上班时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带与工作无关人员到警务室及岗亭闲坐、聊天。

第十一条 治安巡防队员上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睡觉及串岗,巡逻途中不准吃东西、抽烟及打闹嬉笑;禁止缺岗、上班时间喝酒(含白酒、啤酒及红酒)、打牌、聚众聊天及打架斗殴等;夜班不准跨自己辖区吃夜宵。按时到规定地点签到(90分钟一次),不准跨时签到,不准代签,上班时间巡防队员的手机必须保持畅通,队长必须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

第十二条 每季度由区综治办组织对全区专业治安巡防队队员进行点名。主要是清点人数,总结上一季度的巡防工作,部署下一季度的巡防工作。

第四章

督察制度

第十三条 治安巡防队长(督察队长)负责全队的全面工作,要严格管理队伍,处处起表率作用,落实执勤登记并报告制度。队长(督察队长)对队员违纪违规的现象,必须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及时上报。如果因队长(督察队长)管理不严,不及时报告造成的问题,将追究队长(督察队长)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治安督察队主要负责对治安巡防队员的日常巡逻工作进行督察、登记。要求督察队员具备很强的责任心、富有正义感、能秉公办事等品质;督察队员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其它条款。

1、督察队员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治安巡防队员请吃请喝(包含烟、酒、槟榔等);

2、督察过程中、治安巡防队员必须服装整齐、佩戴头盔,摩托车车速不能超过30公里/小时;

3、督察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卖人情,不得讲朋友、亲戚、老乡等关系,对所有巡防队员一视同仁。

4、督察队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公车私用。公车私用时造成的事故,由该队员自行承担一切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不得安排治安巡防队员执行拆迁、收费等巡防职责范围之外的任务;禁止治安巡防队员找影响正常巡逻的第二职业。

第五章 培训制度

第十六条 每年必须安排全体治安巡防队员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综合培训。

培训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理论培训;二是体能队列培训。理论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各级规章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初高中语文、数学知识及巡逻技巧等知识;体能队列培训包括:队列、擒拿格斗及体能等训练内容。

第六章 会议制度第十七条 区综治办每半年召开一次治安巡防队员大会,对半年的工作进行总结、讲评,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部署;每季度召开一次治安巡防队的干部及骨干工作例会。

各办事处(管理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治安巡防队员大会和一次干部骨干工作例会,总结点评当月工作,安排调度下月工作,并通报协警队员考勤情况及违纪情况。

各中队每周定期召开一次巡防队员讲评会,对本周工作进行讲评、对下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点评队员工作纪律情况。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分别由各组织临时召开。以上会议情况均要有文字记录。

第七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 治安巡防队员请销假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原则上,上班时间不准请假,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直系亲属去世、突发病重)的原因除外。

第十九条 队员请假要提前10小时,事先向队长报告,征得中队长同意后方可请假;队员因事需请假一天以上的,由中队长报大队长审批,批准后方能休假;请假两天或两天以上,由大队长报办事处(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报区综治办备案。有特殊情况时队员与队员之间可以换班,但必须先向队长报告,由队长报大队长备案。请假结束后,当即销假,未按时销假的视为无故旷工。队员非正当理由请假、未经同意自行休假、请假到期逾期不归队,视情节和影响,由所在中队出具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奖金、扣发工资等处理意见,报大队批准并报区综治办审定后实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所在中队出具证明材料,经大队审核后报请区综治办予以辞退处理。

第八章 违规扣分办法

第二十条 每月的工资由固定工作532元和浮动工资200元组成,浮动工资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巡逻纪律;二是综合培训(理论学习及技能培训);三是各辖区的发案率;每部分占浮动工作100元。区综治办、街道办事处(管理办公室)和大队长、中队长三级根据各巡防队员的巡逻表现、学习培训情况、各辖区的发案率及督察情况分别给每个治安巡防队员进行打分。以100分为基准分,有加分和扣分,每一分值对应一元钱。以上三部分分别扣发的金额纳入奖励基金。因同一次错误,区、办(大队)和中队三级不同时扣分,加分和扣分均不超过150分。

第二十一条 巡逻纪律(100分)

1、治安巡防队员没有按要求着装上岗、佩戴巡防标志、编号牌。扣5分/人〃项〃次;

2、治安巡防队员上班时间迟到、早退、睡觉、串岗、聚众聊天者,扣10分/人〃项〃次;

3、治安巡防队员巡逻途中吃东西、抽烟、打闹嬉笑者、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带与工作无关人员到警务室及岗亭闲坐、聊天者、夜班跨自己辖区吃夜宵者,扣10分/人〃项〃次;

4、治安巡防队员旷工、喝酒者,扣20分/人〃项〃次;

5、治安巡防队员巡逻时间进入宾馆、酒店、麻将馆、茶馆、美容美发店、网吧、休闲店等娱乐场所的,扣20分/人〃项〃次;

6、督察队员在督察时,对违纪违规行为不登记,隐瞒不报的,参与督察的队员分别扣20分/人〃次;

7、督察队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摩托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或公车私用的,扣20分/人〃次;

8、中队长、督察队长、大队长对本队队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不批评教育、对不服从管理的不上报的,扣20分/人〃次;

9、治安巡防队员参与查处卖淫嫖娼、赌博等治安案件和审讯犯罪嫌疑人等警务活动的,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给予罚款,没收钱物等行为的,扣50分/人〃次;

10、当月被评选为中队先进的奖10分,当月被评选为大队先进的奖20分;当月被评为区先进的奖50分。

第二十二条 发案率部分(100分)

1、发案率是指在可防控案件及规定的巡逻范围内进行统计。

2、各中队当月的发案率,如果比去年同期上升20%之内的(含20%),该中队每人扣除20分/人〃次;比去年同期上升20%以上的,该中队每人扣除50分/人〃次。

3、各中队当月的发案率,如果比去年同期下降15%之内的,奖励该中队每人20分/人〃次;比去年同期下降16%-30%的,该中队每人奖励50分/人〃次。

第九章 奖惩制度第二十三条 治安巡防队员在巡逻过程中,抓捕犯罪嫌疑人者,参与的队员,每次分别奖励100元,治安拘留的分别奖励50元。但必须由街道综治办申请,派出所确认,经政法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工作积极,全年工作表现突出,能够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的个人、中队、大队,给予评选先进个人、先进中队或先进大队。

第二十五条 不服从管理、无故缺岗、上班时间打牌及打架斗殴的治安巡防队员,只要违犯其中一项就给予辞退。

队员通讯工具在上班时间无法接通、无人接听一年内累计达到5次以上的,视同无故旷工,予以辞退。

理论知识或技能训练考试不及格的治安巡防队员给予辞退。身体体检不合格的治安巡防队员给予辞退。

连续两个月扣分在100分以上的治安巡防队员给予辞退。第二十六条 对超越职权或冒充警务人员:

1、参与查处卖淫嫖娼、赌博等治安案件的;

2、参与查处机动车辆的;

3、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给予罚款或没收钱物的,以上3款中,只要违犯其中一款的治安巡防队员就给予辞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队长(督察队长、大队长)不严格大胆管理队伍,对本队的队员违纪违规行为不批评教育,对不服从管理的队员隐瞒不报者,免除队长(督察队长、大队长)职务。

发案率连续两个月以上,比去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含20%),免去队长职务。督察队员对违纪违规的队员隐瞒不报者,免除督察员职务。第二十八条 治安巡防队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队长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凡由于个人违纪违规造成的事故,一切经济刑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治安巡防队员收缴财物规定:

1、区综治办成立收缴财物处理组。对巡逻过程中收缴的财物统一处理,原则上归还失主,对找不到失主的财物由收缴财物处理组统一拍卖处理,所得收入列入奖励基金。必须建立仓库及财物台账,分别配会计、出纳和保管员各一名,由办事处分管巡防工作的领导或队员兼任。

2、各治安巡防队员在巡逻过程中,所收缴的财物,不得私自占有或私自处理,必须进行书面申报,逐级签字证明,再上交区综治办收缴财物处理组统一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XX区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5年10月15日起实施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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